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班費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四00二0七
0一號令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修正本要點訂定依據。

二、職員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為推動業務需要,各處室得指派職員延
    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
    過六十小時。
    職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延長
          辦公時數上限六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延長
          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兩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職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
    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每日延長辦公
    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復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
    條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
    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
    十小時,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或為辦理
    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不在此限。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
    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加班費之支給,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處室主管視業務需要事
    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紀錄。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四、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
          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
          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之總數,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聘僱人員按月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二)職員(含聘僱人員,下同)加班以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之
          零數不計,個人薪俸加給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應由各處室主管於事先覈實指派,並依下列
    時限上網登錄申請:
    (一)平日晚上加班於當日下午下班前。
    (二)星期六、日加班,於星期五下班前。
    (三)國定假日於放假前一日下班前。
    因情形特殊或臨時緊急公事須指派人員趕辦者,得於該事件或專案完
    成後之次月五日前補行上網登錄申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原則上,各單位所屬人員之加班,除須由各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外
    ,並應於事前上網登錄申請,惟考量本總處同仁如因情形特殊或臨時
    緊急公事須趕辦,仍要求逐日遞單申請,實增加其行政負荷,爰刪除
    現行第四款規定,並新增第二項規定。

六、職員請領加班費,應依下列規定覈實報支: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班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放假日及
          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
          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
          間外延長工作,經需求單位於事先協調主計室,並將工作人員
          及工作期限簽報一層長官核准申請專案加班者,每人每月支給
          專案加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原則。
    (三)上午上班前及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不支給加班費。但確因業務
          特性或專案工作需要,經簽准覈實指派加班者,得不受限制。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修正規定第二點所列專案加班事由,修正現行第二款規定。又專案
    加班申請案件之決行長官宜視案件性質及急迫性有所彈性,爰將簽報
    人事長核准,修正為「簽報一層長官核准」,亦即主任秘書以上層級
    長官核准。
三、另考量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辦法並未有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支給加班費等相關規範,爰配合
    刪除現行第四款規定。

七、各單位人員加班,應自行上網申請,人事室得派員抽查。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八、職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六條規定,
    修正職員加班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查本總處危機處理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本總處值星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已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現行第一項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本點,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