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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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生活,
    特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
        休(伍)人員(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二)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包
        括下列人員:
        1.在職期間因公成殘,支領月退休金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一次退
          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2.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支領退休俸(含支領贍養金
          、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退伍金之退伍
          軍職人員。
        3.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於一百零一年支
          領年撫卹金有案之遺族或於一百零一年亡故支領撫卹金之領卹
          遺族。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成殘、死亡,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
    )、撫卹法規所定標準認定之。

三、發給標準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俸)及一次退休(伍)金人員,照現職人員俸(
        薪)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1.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及八
          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伍)人
          員,依其支領之退休金(俸)(含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2.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伍)人員,依其退休
          (伍)核定機關核定退休(伍)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
          同累計)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
          發百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4.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
          (俸)月數比例發給。
        5.支領一次退休(伍)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不足十五年部分,
          每年以百分之五核算。
        6.一百零一年度中退休(伍)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
          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
          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發給;
        其發給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點五個月發給。實施
        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發給。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經
        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三)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
        額新臺幣二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1.一百零一年度中亡故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
          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
          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2.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一百零一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
          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四、退休(伍)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
    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
    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五、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
    ,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六、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退休(伍)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接其退休
        (伍)業務之機關發給。

七、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各
    機關應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公營事
    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