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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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名稱及對象
(一)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
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暨於八十七年中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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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標準
(一)年終工作獎金
1.八十七年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八十
七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
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
按規定標準乘以2/12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
6/12發給,餘類推。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
準乘以1/12發給),並均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
計算基準。至八十七年年中退休(役、職)人員(含支領一次
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
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則按八十七年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
理。(如八十七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12發給
,餘類推。)
2.公務機關特任人員以月俸及公費二項,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
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支
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
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領非屬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
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標準計發。
但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
公教職務者(含按日計資人員),應依當月實際支給之薪酬數
額計算發給。
3.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左列規定辦理:
(1)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準計發,八
十七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
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
項,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
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
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專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
酌訂定。
4.現職人員八十七年十二月份職務變動或八十七年退休(役、職
)、資遣、死亡人員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之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按當月全月份
實發數額計支。原任主管人員(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在本
年內調任非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依所任最後一個月主管
職務加給標準及主管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5.原任主管人員(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在本年內調任低職等
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分別按其所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
加給標準依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二)年終慰問金
1.
軍職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者月 退 休 金者:
教育 月 退 休 金
俸額
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個半月之年終
薪額
慰問金:
(1) 八十六 一 軍職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之
八十五 二 教育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百分比計算發給。
(2) 八十六 一 軍職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
八十五 二 教育
退休人員,依下列百分比計算發給:
退休人員核定採計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
,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舊制核定年資最高採計三
十年,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已
逾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百分之九十五。但
教育人員增核月退休給與者,其舊制年資依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之退休年資採計。茲分別舉例說明如左:
〔如軍職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軍職人員
舊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十二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一
年七個月,退休時俸級為中校十二級俸額為三九、六三五元
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二0、八0九元。
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九、六三五元×一‧五個月×
八二%×5/12,新制部份:三九、六三五元×一‧五個月×
二%×5/12。〕
〔如公務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退休,以公務人員
舊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三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年
七個月,退休時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薪俸額為三三
、二五0元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四二、
五一九元。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三、二五0元×一
‧五個月×九0%× 11/12,新制部份:三三、二五0元×
一‧五個月×三%× 11/12。〕
〔如教育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一日退休,舊制核定採計
退休年資三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年,退休時薪額
為三三、二五0元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
四二、0六二元。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三、二五0
元×一‧五個月×九0%× 11/12,新制部份:三三、二五
0元×一‧五個月×二%× 11/12。〕
2.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辦理,其
發給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五發給。至於實
施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予比照辦理,但依規定可
另支其他經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
三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三)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應按規定標準核實發給,除左列情形
外,不得重領或兼領: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
有給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
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二九、三八0元),得由其
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
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
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擔任公職,所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
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二九、三八0元)或第二、三
款規定擔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
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及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
僱用各等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
待遇,並准繼續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得兼領年終工
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3.軍職以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擔任各機關技工、工友、或
臨時工,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
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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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給時間
農曆春節十日前一次發給;惟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
自訂發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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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給單位
(一)八十七年十二月份之在職人員,由其現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離職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1.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2.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調(轉)暨離職再任其他機關學
校職務者,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3.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調(轉)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者,由原
服務機關學校發給八十七年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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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八十七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八十七年在職年資
是否銜接,依左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八十七年實際
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
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
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
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
意事項第二項第(二)款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
費及半俸人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
前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由國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新進現職人員,如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
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
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停薪在國
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
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
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病停職人員於復職後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份,按當年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
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以及考績免職被先行停職如申請復審、
再復審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准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
作獎金之薪俸部份,全額發給。上述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專業加
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份,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
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惟其復職前之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
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
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
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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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由現服役
單位依其八十七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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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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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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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核
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其
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
遇標準暨八十七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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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奉(商
)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
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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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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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調任駐外單位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調任時在國內
所支待遇標準暨八十七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
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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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調返國內,並派
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終工
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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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於春節十日前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自行依照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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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
支報酬(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份離職者均按日計支,
並以日支報酬計算)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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