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二、發給名稱及對象
  (一)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
        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暨於八十七年中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三、發給標準
  (一)年終工作獎金
        1.八十七年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八十
          七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
          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
          按規定標準乘以2/12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
          6/12發給,餘類推。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
          準乘以1/12發給),並均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
          計算基準。至八十七年年中退休(役、職)人員(含支領一次
          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
          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則按八十七年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
          理。(如八十七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1/12發給
          ,餘類推。)
        2.公務機關特任人員以月俸及公費二項,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
          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支
          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
          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領非屬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
          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標準計發。
          但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
          公教職務者(含按日計資人員),應依當月實際支給之薪酬數
          額計算發給。
        3.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左列規定辦理:
         (1)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準計發,八
            十七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
            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
            項,八十七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
            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
            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專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
            酌訂定。
        4.現職人員八十七年十二月份職務變動或八十七年退休(役、職
          )、資遣、死亡人員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之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按當月全月份
          實發數額計支。原任主管人員(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在本
          年內調任非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依所任最後一個月主管
          職務加給標準及主管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5.原任主管人員(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在本年內調任低職等
          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分別按其所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
          加給標準依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二)年終慰問金
        1.
                軍職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者月        退       休       金者:
                教育          月        退       休       金

                      俸額
            照現職人員俸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個半月之年終
                      薪額
            慰問金:
         (1)    八十六  一      軍職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之
                八十五  二      教育

                                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
            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百分比計算發給。

         (2)    八十六  一      軍職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
                八十五  二      教育

            退休人員,依下列百分比計算發給:
            退休人員核定採計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
            ,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舊制核定年資最高採計三
            十年,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已
            逾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給與百分之九十五。但
            教育人員增核月退休給與者,其舊制年資依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之退休年資採計。茲分別舉例說明如左:
            〔如軍職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以軍職人員
            舊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十二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一
            年七個月,退休時俸級為中校十二級俸額為三九、六三五元
            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二0、八0九元。
            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九、六三五元×一‧五個月×
            八二%×5/12,新制部份:三九、六三五元×一‧五個月×
            二%×5/12。〕
            〔如公務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退休,以公務人員
            舊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三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年
            七個月,退休時俸級為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薪俸額為三三
            、二五0元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四二、
            五一九元。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三、二五0元×一
            ‧五個月×九0%× 11/12,新制部份:三三、二五0元×
            一‧五個月×三%× 11/12。〕
            〔如教育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一日退休,舊制核定採計
            退休年資三十年,新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二年,退休時薪額
            為三三、二五0元為例,其八十七年應發給之年終慰問金為
            四二、0六二元。計算方式如次:舊制部份:三三、二五0
            元×一‧五個月×九0%× 11/12,新制部份:三三、二五
            0元×一‧五個月×二%× 11/12。〕
          2.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辦理,其
            發給標準,按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乘以一‧五發給。至於實
            施用人費率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予比照辦理,但依規定可
            另支其他經營績效獎金者,不得重領兼領。
          3.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
            三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三)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應按規定標準核實發給,除左列情形
          外,不得重領或兼領: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
            有給之公職,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
            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二九、三八0元),得由其
            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並准繼續支
            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
            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擔任公職,所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
            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二九、三八0元)或第二、三
            款規定擔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
            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及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
            僱用各等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
            待遇,並准繼續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得兼領年終工
            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3.軍職以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擔任各機關技工、工友、或
            臨時工,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
            年終慰問金。

四、發給時間
    農曆春節十日前一次發給;惟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
    自訂發給時間。

五、發給單位
  (一)八十七年十二月份之在職人員,由其現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後調、離職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1.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2.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調(轉)暨離職再任其他機關學
          校職務者,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3.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調(轉)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者,由原
          服務機關學校發給八十七年年終工作獎金。

六、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八十七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八十七年在職年資
        是否銜接,依左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八十七年實際
        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
        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
        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
          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
          意事項第二項第(二)款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
          費及半俸人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
          前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由國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新進現職人員,如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
          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
        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停薪在國
        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
        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
        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病停職人員於復職後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份,按當年實際
        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
        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以及考績免職被先行停職如申請復審、
        再復審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准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
        作獎金之薪俸部份,全額發給。上述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專業加
        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份,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
        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惟其復職前之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
        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
        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
        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七、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由現服役
    單位依其八十七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八、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
    發。

九、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

十、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核
    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其
    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
    遇標準暨八十七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十一、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奉(商
      )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
      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計支。

十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十三、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調任駐外單位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調任時在國內
      所支待遇標準暨八十七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
      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四、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八十七年中調返國內,並派
      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終工
      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計支。

十五、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於春節十日前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自行依照有
      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
      支報酬(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份離職者均按日計支,
      並以日支報酬計算)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