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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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
    」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執行、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如
    下:
    (一)本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六、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
    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
    數計算。

七、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
    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