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衛生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出席及投票會員國三分二之同
      意票為之。此項問題應包括:公約或協約之締結;依照本組織法第
      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修正案之規定;批准各種使本組織
      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機關成立聯繫之協約。
  二、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指定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之多數票決
      定之問題,應以出席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之同意票為之。
  三、執行委員會暨本組織各委員會表決相似事項應比照本條一、二、兩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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