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議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
及管理事項,特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第二十
三點之規定,設置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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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作業程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績效監測結果及實地檢查報告
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資格中止、撤銷及申復之審議事
項。
(四)其他有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檢驗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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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二年,由署長就毒品
分析、醫學、藥學、法律等相關人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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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就
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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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
人為主席。委員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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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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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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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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