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議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
    及管理事項,特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第二十
    三點之規定,設置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作業程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績效監測結果及實地檢查報告
        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資格中止、撤銷及申復之審議事
        項。
  (四)其他有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檢驗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二年,由署長就毒品
    分析、醫學、藥學、法律等相關人員聘任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就
    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
    人為主席。委員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