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
    者。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具有重大功績者。
三、熱心衛生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衛生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辦理衛生行政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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