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
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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