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署彙辦,經本署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三月十七日本署署慶時公開
頒獎表揚。
特殊情形專案請頒者,得隨時辦理,擇期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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