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
  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講
      授中醫藥相關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
      授中醫藥相關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之相關類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官職,並對中醫藥相
      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四、執行中醫、中藥業務十年以上,學識豐富、聲望卓著或對中醫藥有
      特殊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依前項任一款資格遴聘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遴聘方法除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外,中醫藥有關團體,得就具
  有前條規定資格者,向本會主任委員推薦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