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
得連任一次。
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
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
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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