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
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
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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