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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 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 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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