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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 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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