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
    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
    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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