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
        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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