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 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