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
  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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