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
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
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
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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