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 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 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 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