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 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機構評鑑 成績有未達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