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
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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