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成年,且無受褫
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
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並不得兼營營利行為。
〔立法理由〕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年滿二十歲」修正為
「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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