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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