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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醫院建置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治療設施經費之申請、審核、撥付等事項,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

二、本原則之費用補助,以本署所屬醫院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
    ARS)疫情防治需要為限。

三、本署對所屬醫院補助事項範圍如下:
  (一)醫院整建等工程相關設備費用:含病房設計評估和整建、通風設
        施、負壓隔離裝置、負壓隔離病房、護理站、改裝宿舍所需相關
        設施、污染廢棄物處理系統等設置費用,經向本署醫政處、疾病
        管制局申請補助不足之部分(含未申請補助者)。
  (二)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治療相關醫療儀器、設備之購置費用,
        經向本署醫政處、疾病管制局申請補助不足之部分(含未申請補
        助者)。
  (三)醫事人員使用之防疫耗材費用。
  (四)原獲得本署疾病管制局補助設置之肺結病房,提升為治療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級病房費用。
  (五)其他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防治所需費用
        。

四、補助經費標準:
  (一)所屬醫院整建等工程相關設備費用:含病房設計評估和整建、通
        風設施、負壓隔離裝置、負壓隔離病房、護理站、改裝宿舍所需
        相關設施等,並包含負壓系統測試費用等,以一床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九十六萬元為上限,並核實補助。污染廢棄物處理系
        統工程費用,另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醫療儀器設備與醫事人員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所需使用之
        防疫耗材費用:以一床不超過三十萬元為上限,並核實補助。
  (三)依據本原則補助經費(含經常門、資本門)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者
        ,另行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五、經費申請:
  (一)所屬醫院應檢具計畫及相關資料,送本署中部辦公室審核。
  (二)所屬醫院設立負壓隔離病床,除需符合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
        辦法第五條之呼吸道傳染隔離病房標準規定外,並需檢具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專
        業或學術評估單位之測試報告,一般隔離病房免附。

六、所屬醫院應於收到本署核定補助額度通知函後一個月內,掣據送本署
    中部辦公室辦理撥款,並應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
    規定執行本署補助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治療專責醫院經費,執行成
    果如有剩餘,應將剩餘款儘速繳回本署。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署中部辦公室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
    困特別預算項下調整支應。

八、受補助醫院會計部門應確實審核,若發生挪用、不法或有重大不經濟
    支出情事時,應追究該院相關人員失職責任。

九、本原則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本署另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