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核目的
一、督導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建立安全、有效、
基於倫理基礎的作業體制,以提升審查會運作品質,保障受試者之權
益。
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不定時追蹤查核作業得每年辦理,並由行
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委託協辦單位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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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衛生署。
二、委辦單位: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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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查核委員
由衛生署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查核委員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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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不定時追蹤查核對象如下:
一、不定時追蹤:經衛生署查核通過之審查會,在查核合格效期內未再申
請查核者,得列為不定時追蹤查核之對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追蹤查核對象:
1.曾經衛生署認定有違反醫療法規、醫學倫理或危害受試者安全之人
體試驗、人體研究案件。
2.於查核合格效期內,審查會之規模或委員有顯著異動者。
3.其他經查核評定會議決議列為追蹤查核對象者。
三、審查會更換主任委員或執行祕書,仍應依相同之標準作業程序運作審
查會之業務,除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原則上無需列為必要追蹤之
對象。
四、協辦單位於辦理追蹤查核作業前,以抽籤方式自不定時追蹤查核對象
中,選定當年度需實地追蹤查核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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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不定時追蹤查核資料填報作業如下:
一、符合當年度不定時追蹤查核對象之審查會,應就最近一次查核結果意
見表所提建議改善事項填列「不定時追蹤查核資料表」及「追蹤建議
改善情形評量意見表」,並將書面資料加蓋關防郵寄至委辦單位彙整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三日內完成補件。
二、前述審查會應填列之資料格式、填復方式及期限,由委辦單位另行通
知。
三、未於委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填報查核資料者,衛生署得限期要求審查
會填報,逾期未填報者,衛生署得調降其查核合格效期或註銷其查核
合格資格,或以違反人體研究法第二十條規定論處。
四、審查會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爭議案件時(如有明顯違反法令、醫療倫
理等事件),應列為即時追蹤查核對象,由委辦單位即時通知並辦理
即時追蹤查核。審查會除應依第陸點規定填報資料外,並應配合委辦
單位之通知,填列發生重大違規或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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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查核內容
為保護受試者權益,本( 101)年度審查會不定時追蹤查核之追蹤項
目,除上次查核委員建議改善事項外,增列本( 101)年度查核基準
之必要項目為必追蹤項目,並加上追蹤審查會受訪當年度整體查核基
準成績分析較不理想之 9項基準為主要查核項目,另,查核委員得隨
機抽查受訪審查會其他條文之執行情形進行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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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不定時追蹤實地查核進行日程及方式如下:
一、實地查核時間自 101年 7月至 10 月期間。
二、各審查會之實地查核日程,由委辦單位另訂並通知接受查核之審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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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查核成績核算方式及評定原則
一、本( 101)年度不定時追蹤查核之評定原則,因各審查會被追蹤改善
項目數不一,考量成績之公平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列為「須加
強改善審查會」:
(一)改善事項未達 C(即 D)及必要項目不符合或未達 C(即 D)之
項數除以各審查會通過查核當年度查核基準總項數之百分比超過
百分之十五者。
(二)本( 101)年度查核基準之必要項目任一項不符合或未達 C(即
D)者。
二、經評定為「須加強改善審查會」者,應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三個月
內填復辦理改善情形,並依下列結果,由本署逕行核決。
(一)評定結果,需改善項目,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完成改善者,得免
再予追蹤查核,但其改善情形列入下次查核之參考。
(二)評定結果,需改善項目,完成改善項目未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
,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節重大者,得調降其查核合格效期或註銷
其查核合格資格。
三、實地查核發現審查會有重大違規情事者,應提不定時追蹤查核評定會
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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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查核結果回饋
不定時追蹤查核結果意見表由委辦單位以書面通知審查會,並作為下
次追蹤查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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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其他事項
一、本查核結果將通知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衛生署各相關單
位,作為研究計畫補助(委託)審查之參考。
二、依據人體研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
審查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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