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 1第 1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
    辦理護理機構評鑑」。

貳、評鑑目的
一、了解產後護理機構服務狀況與問題。
二、維護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品質,提供民眾選擇產後護理之家的參考。
三、維護消費者與保障民眾權益。
四、促進機構管理與發展。
五、評鑑成果提供行政院衛生署未來建立護理之家品質管制機制及政策制
    定之參考。

參、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主辦。

肆、評鑑日期及方式
    102年6月1日至102年10月30日止,以實地訪查方式為之。

伍、評鑑委員之遴聘
    由行政院衛生署遴聘具以下兩種資格之一者:(具有評鑑經驗者優先
    考量)
一、具有母嬰照護相關醫護、管理、環境專長之專家學者。
二、具有護理師或助產師證書,並擔任產科或新生兒科護理臨床實務或教
    學5年以上者。

陸、評鑑對象
    至102年6月1日,開業滿1年之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稱機構),應參加
    本次評鑑;新立案開業未滿 1年之機構則非屬本次評鑑對象,若自願
    接受評鑑者,評鑑結果將會一併公告。

柒、評鑑基準
    如附件一「102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基準」。

捌:評鑑方式
一、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逕至行政院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
    )填寫基本資料表與自評表,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資格
    審查。
二、經資格審查後,由承辦單位以月別及於實地訪查日程前10個工作天通
    知受評機構。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
    ,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三、實地訪查進行程序:
  (一)機構負責人簡報。
  (二)實地查核、書面資料查閱及晤談。
  (三)綜合座談。
   以上合計約 3小時。

玖、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如附件二「產後護理機構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拾、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分合格(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合格(丙等),由行政院
    衛生署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
二、評鑑合格者,由行政院衛生署發給證明文件,並作為補助或委辦業務
    之優先對象。
三、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以後年度再接受評鑑,通過者僅得評定公告為
    合格(乙),凡當年評鑑不合格,於次一年度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
    期為兩年;連續二年以上不合格後,始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為一
    年。
四、機構對評鑑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收文後一週內提出申覆,逾期不受理
    。
五、評鑑合格效期為 3年,期滿須重新接受評鑑,效期內依法得由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六、機構擴床、私立機構如變更名稱,但負責人未變更者,應由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七、在評鑑合格效期之機構,有不符合機構設置標準、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或督導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得註銷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
    件之處理與認定,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初審,行政院衛生署複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