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救助
一、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
(一)補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之下列民間團體: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自立脫貧實驗方案暨研習訓練、訪視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十萬元,每縣市以申請一案為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方案補助一人)、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
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
夜計)、交通費、膳費、志工交通費、誤餐費及雜支。
1.申請時應檢附方案計畫及專責人員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
2.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
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部
不予補助,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活動
(一)補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之下列民間團體: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5.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6.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遴(徵)選具有專業能力
之民間機構、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專責人員,
於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列席督(輔)導,以及不定期抽查計
畫執行之情形。
(二)補助原則:
1.地方性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全國性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遴(徵
)選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機構、團體: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辦理單位應依照不同
災害類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規劃各項訓練課
程,並至少開設下列課程項目之其中五項:
(1)災民收容所開設準備及疏散工作。
(2)災民收容所管理工作。
(3)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分工。
(4)民生物資儲備、管理及調度。
(5)工作人員及災民之心理輔導與情緒管理。
(6)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介紹。
(7)實務演練暨觀摩。
(8)災害救助志工招募、訓練與管理。
(9)「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操
作訓練。
2.補助標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
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
三、辦理遊民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之下列民間單位: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5.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年度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合年節應景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3.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報
時,依服務遊民項目及人數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
4.遊民增能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5.全國性年度研討會:國內性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國際性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6.地方性專題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7.遊民專題研究費用:相關博碩士論文、實務心得或專題研究,
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年度計畫:便當或熱食、日常用品、換洗衣物、衣物清潔、沐
浴用品、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務費、置物櫃及雜支。
2.年節應景活動:便當或熱食、場地租金、佈置費、印刷費、器
材租金等。
3.全國性年度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
場地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
膳費及雜支。
4.地方性遊民專題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場地
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及雜支。
5.遊民專案研究:補助訪問調查費、資料蒐集費、問卷資料整理
及統計費、專家出席費、交通費、撰稿費、文具印刷費、研究
計畫管理費及雜支。(本項研究完成之博、碩士論文或研究報
告版權,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做非營利之公開及其他相關非營利
運用。)
6.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熱食費用(便當及飲用水)、保暖冬
衣、睡袋、換洗衣襪、沐浴用品、暖暖包及雜支等。
7.遊民增能活動: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場地租金、佈
置費、器材租金、膳費及雜支。
四、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
者。
(二)補助原則:
1.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遴(徵)選之民間機構、
團體。
2.辦理地點為山地、離島、偏遠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機關認定需加強深耕數位關懷之地區為優先補助(有關山地、
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定義如附件十)。
3.本項資訊教育訓練應招收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百零三年度
所列冊六歲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成員,且以一人一機方
式授課為原則,為多人共機方式者,請於計畫內說明理由。
4.每班課程達二十四個小時以上,且需收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學員,共計十五名。
5.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課程內容應包括資訊素養及安全課
程,並依據學員需求及能力,規劃具系統性或延續性之適性化
數位學習課程。)、招生報名表(需註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者為主,免費參訓,其他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員得酌
收費用)、講師名冊、師資簡歷。
6.以課程結束前執行課程測驗並統計測驗成績、鼓勵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學員參加資訊技能檢定(或認證考試)或輔導學員
轉介就業機會為優先補助類別。
7.申請本項補助撥款時,應檢附至少十五名(中)低收入戶學員
名冊,俾確認計畫執行符合補助原則。
8.申請本項補助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應含過程文字、照片紀
錄等及參與學員性別、身分狀態「就學、就業、待業、退休者
」及(中)低收入戶達預期效益等人數統計分析)。
9.預期效益:每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員,共計至少三分之
二以上於結業時能上網、收發電子郵件、建檔及運用網路資料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之課程。補助項目為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及雜支。
2.地方性資訊教育訓練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全
國性資訊教育訓練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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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區發展
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每直轄市、縣(市)限提一案。但社區數達五百個以上者,
得增提一案。
(2)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社區化政策白皮書或施
政計畫,經由鄉(鎮、市、區)公所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推動
,並有至少一年以上之聯合社區經驗者,提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轉本部,研提具有創新、跨社區(至少五個社區
)、跨局處(至少二個單位)或延續性(期程以三年為限)
之計畫。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營造相關推動小組審核評估符
合福利社區化精神與願景;且能建立社區自主、互助合作機
制,並定有具體回饋管理規定,使社區能永續發展者。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二月底前(得於前一年十
一月底前)輔導一社區提出申請計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白皮書或施政計畫書、推動小組審議紀錄、聯合社區合作
經驗文件)。
(5)申請計畫書內應載明當地社區特性、資源狀況、服務對象、
服務內容、與現有服務體系分工狀況與網絡聯結情形、專業
輔導團隊架構、計畫預期效益與計畫評估指標。
(6)分年計畫書,應掌握訓用合一精神,且第三年應有具體服務
方案。
(7)年度執行完成後應提出成果報告書,經本部審核通過,且次
年度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始得撥付經費。
(8)專業服務人員應同時擔任該直轄市、縣(市)社區提案培力
輔導工作,另外輔導一個社區提案及推動。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經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審核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
(2)專業服務費每案限補助一人,其聘任須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備;延續性計畫,該員服務費,本部逐年降低補助額
度百分之十,第四年即不予補助。
(3)各項目補助標準依本部各相關福利別補助項目及標準核給。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
或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2.補助原則:
(1)辦理全國性研習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地方性
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協調團體研訂具系統性
、延續性之訓練,並能配合方案實作之研習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團體研習計畫執行完竣後三星期
內提出成果報告。
3.補助標準:全國性研習(分梯次辦理),每梯次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地方性研習,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直轄市
、縣(市)每年以補助辦理一次為限。
4.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住宿費、文宣
資料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撰稿費、印刷費、保險費、雜
支。
(三)辦理社區防災備災宣導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鄉(鎮、市、區)公所應統合所轄社區,輔導一社
區提出申請計畫,辦理守望相助、災害防救、社區安全、疫情
防治等相關議題。
3.補助項目及標準:每鄉(鎮、市、區)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膳費、防護材料(消耗品)、場地費、
器材租金、印刷費、雜支等。
(四)社區提案培力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具潛力而無推動經驗之社區,得自行申請或由績優社區、提
案經驗成熟社區認養,研提專家派遣、需求調查、結合協力
社區等計畫。
(2)補助辦理以社區公共事務(社會福利議題優先)為議題之社
區營造協議會議,邀請社區相關團體與居民,針對社區需求
及未來發展方向,擬定相關社區營造協定(如社區公約、社
區憲章、社區建議或社區計畫),以解決社區問題。(不含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3)申請本項補助核銷時應檢附成果報告(應含過程文字及照片
紀錄等;屬需求評量、服務設計及評估指標建立者亦應載明
具體成果)及擬定之方案計畫書等。
3.補助項目及標準:每社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學者
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差旅費、印刷費、雜支等。
二、辦理社區發展觀摩活動
(一)辦理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
(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標準:全國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3.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
及雜支。
(二)辦理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由本部規劃,
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標準:全國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3.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交通費、主持費及雜
支。
(三)辦理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
由本部規劃,協調受補助對象辦理)。
2.補助原則:由直轄市、縣(市)遴派參加觀摩者,以潛力社區
或培力社區優先參加。
3.補助標準:辦理全國性觀摩(分區辦理),每區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萬元。
4.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
文宣資料費、住宿費、印刷費、獎牌、獎盃、撰稿費、保險費
、交通費及雜支。
三、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會福利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申請數每年六月底前以所轄社區發展協會數
十分之一為限;七月起不受此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列冊層報本部申請。
2.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應就全年度工作目標,彙整研提一申請計畫
。
3.補助辦理社區意識凝聚相關之團體成長知性講座、親職教育、
研討會、研習訓練或社區相關福利服務等系列性課程(一日性
或一次性活動不予補助),並得包括心理衛生、健康促進講座
與研習、反毒、拒毒宣導、孝親品德倫理宣導、關懷互助服務
、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節能減碳等主題。
4.申請補助時,經費概算表有編列講師鐘點費者,請檢附課程表
、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5.休閒旅遊活動、觀摩活動、康樂活動、聚餐、慶生性質之聯誼
活動、體育活動、插花、烹飪等研習不補助。
6.申請民俗技藝團隊(媽媽教室)活動,限附設有民俗技藝團隊
(媽媽教室)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有經(正)常性活動者
,始得申請。
(三)補助標準:每單位全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且社區刊物
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民俗技藝活動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社區
成長及媽媽教室活動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補助項目:
1.社區刊物 :每年至少發行四期,補助項目為印刷費、撰稿費、
排版費、編輯費。
2.社區成長學習活動:場地費、佈置費、膳費、文宣資料費、印
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3.社區媽媽教室活動 :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
膳費及雜支。
4.民俗技藝團隊活動:講師鐘點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
及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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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益勸募
辦理公益勸募研習訓練與宣導
一、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公益性社團法人。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學術性團體或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公共行政等相關科系之
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一)辦理直轄市、縣(市)或全國性公益勸募之教育、訓練、宣導、
研習、研討會、座談會等。
(二)宣導公益勸募責信理念之短片(含微電影)、宣導手冊、文宣單
張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項目為授課
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差旅費、佈置費、場地費、器材租金
、膳費、印刷費、宣導費、雜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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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四)未參加祥和計畫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團體(以辦理志
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為限)。
(五)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以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為限)。
二、補助原則:
(一)成立法人之團體始得申請資本支出之補助,已獲本項經費補助之
團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志工教育訓練請依本部訂定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志工
基礎及特殊、成長、領導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
籌規劃轄區內全年度需求後,規劃一個至三個民間團體統一辦理
為原則,並於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社會福利
志工如達三千人以上,且人數增加五百人以上,得增加一個民間
團體辦理。
(三)志工表揚活動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辦理之全直轄市、縣
(市)性表揚活動始可提出,同性質表揚活動,全年度以一次為
限。
(四)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辦理地方性(單一直轄市、縣(市
))活動之申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教育訓練(包括志工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
統、「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操
作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全國性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場次
研習人員最高以一百人為原則),含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
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膳費、交通費及雜支等。
(二)獎勵表揚:全國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
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評審委員出席費、撰
稿費、印刷費、場地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以
三天二夜計)、獎牌、膳費、交通費、雜支等。
(三)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大會師、志工才藝、趣味
競賽、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全縣(市)性志工聯合服務
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等活動):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七
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含講
師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場地租金、撰稿費、佈置費、器材
租金、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膳費、保險費、交通費、
雜支等。
(四)志願服務會報:直轄市、縣(市)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含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場地租金、
膳費、佈置費及雜支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
助。
(五)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
、宣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含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器材
租金、撰稿費、印刷費、排版費、編輯費、膳費、雜支等。全國
性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直轄市、縣(市)宣導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六)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七)電腦及週邊設備(含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電腦桌椅及相關週
邊設備):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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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社會工作
一、辦理社會工作專業宣導、研習訓練等活動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各級社會工作師
公會、學術單位。
(二)補助原則:
1.辦理社會工作專業宣導、研討案。
2.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研習、座談、教育訓練、社工人身安全研討
訓練等活動。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全國性活動或跨縣市之區域性活動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三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住宿費(最多
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金、宣
導費、膳費、雜支及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人力支援災害緊急處遇工作
(一)補助對象: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各級社會工作師
公會。
(二)補助原則:辦理受災戶基本資料調查建置、需求調查、協助整合
、運用、分配民間資源;協助發放救(慰)助金、救濟物資;協
助提供相關諮詢服務;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案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
百五十元至新臺幣一千元;膳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新臺幣四
百五十元。
2.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
油料費(不得與交通費重複)等)。
3.意外保險費:每人保險金額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人每日以
補助新臺幣三十元為原則。
三、補助山地原住民鄉(區)及離島地區民間機構團體社會工作員服務費
(一)補助對象:服務於山地原住民鄉(區)及離島地區民間社會福利
機構團體之社會工作學系畢業或具社會工作師資格者。
(二)補助標準:補助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三)山地原住民鄉(區)及離島地區之範圍如下:
1.山地原住民鄉(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縣復興鄉、新
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
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
、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
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
鄉、海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
縣大同鄉、南澳鄉。
2.離島地區範圍如下:
金門縣烈嶼鄉、金城鎮、金寧鎮、金湖鎮、金沙鎮、烏坵鄉、
連江縣莒光鄉、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澎湖縣七美鄉、望
安鄉、湖西鄉、馬公市、西嶼鄉、白沙鄉、屏東縣琉球鄉、臺
東縣綠島鄉。
四、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
(一)補助對象:未具社會工作學系畢業,或社會工作師資格而服務於
偏遠地區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工作人員,經服務單位推荐參
加社會工作相關在職進修者。(不包括符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計畫實施對象。)
(二)補助標準:依各大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補助進修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之學科學分費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十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
以補助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申請時應檢附就讀學校學分收費收據
、修畢學分合格證明及留原單位繼續服務之證明文件,同一科目
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接受本部補助進修學分費一年者,應留原單位繼續服務至少一年
,如因原單位組織調整無法繼續服務,仍應於其他偏遠地區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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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保護業務研習、宣導、督導及倡導
一、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
者保護及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研習、宣導、督導及倡導活動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學術團體或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以下各項工作,全國性團體每單位於每項以一案為限;直轄市
、縣(市)政府需規劃整合轄區各團體辦理方向,每直轄市、
縣(市)於每項工作以核轉三案為限。
2.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1)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
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督導及倡導:
A.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以督導或倡導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落實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為限。
B.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係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委外
資源培育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全國家庭暴力防治宣導月活動:
A.活動辦理期間為每年六月,並配合年度主題規劃活動內容
,及運用本部提供之視覺設計圖像與標語等。
B.申請單位所提出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十萬元。
C.全國性團體每單位以一案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需
規劃整合轄區各團體辦理方向,每直轄市、縣(市)以核
轉一案為限。
3.性侵害防治工作:
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十萬元。
4.性騷擾防治工作:
(1)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
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督導及倡導:
A.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以督導或倡導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落實推動性騷擾防治工作為限。
B.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係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委外
資源培育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5.老人保護工作:
(1)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
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督導及倡導:
A.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以督導或倡導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落實推動老人保護工作為限。
B.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係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委外
資源培育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6.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
(1)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
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
(2)督導及倡導:
A.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以督導或倡導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落實推動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為限。
B.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係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委外
資源培育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7.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十萬元。
8.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及毒品、菸酒、檳榔與飆車防治宣導:
宣導、研習: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兒童、少年、老人、身
心障礙者保護及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研習訓練、團體、講座、
觀摩及綜合性宣導活動及全國家庭暴力防治宣導月活動,相關
課程及活動應具主題性,包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
兒童少年保護、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的權控本質、迷思澄清、
樣態與防治資源介紹及相關法律與毒品、菸酒、檳榔、飆車防
治宣導等,旅遊(健行)、休閒、觀摩、餐會、慶典、慶生、
烤肉、趣味競賽、歌謠競賽等聯誼性質及勸募、語文與才藝班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2.研習訓練、團體、講座、觀摩及宣導活動:補助講師、外聘督
導鐘點費、學者專家出席費、表演演出費、講師交通費、講師
住宿費、專題演講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場地費、佈
置費、器材租金、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媒體素材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播出費、版權費、拷貝
費、購買媒體通路、專案計畫管理費、交通費、膳費、臨時酬
勞費、雜支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3.辦理防治網絡倡導計畫:補助座談會或記者會學者專家出席費
、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金、膳費、媒體素材製作及購買媒
體通路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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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家庭暴力防治
一、強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庇護安置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3.申請單位需為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庇護安置工作,並
置有專業社工人力者為優先考量。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2.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3.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計畫(扣除方案評估費用),
申請單位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本項計畫之方案評估工作,核銷
時並應檢附方案評估報告。
4.除方案成效評估外,其他各項目總額,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申請單位應配合支應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核轉申請案時載
明於公文中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自直轄
市、縣(市)政府庇護安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申請單位
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並應依附件一格式辦理核
銷。
2.專業服務費: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三人(與專案服務費人力合併
計算),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3.專案服務費:專案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核算,最高補
助二人,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
,補助對象應至少高中(職)畢業或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服務
或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者。申請單位應檢附專案人員學經歷證明
文件,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4.夜間值勤津貼:每人每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5.臨時酬勞費:補助購買臨時人力服務費用,並應依附件四格式
辦理核銷。
6.被害人通譯服務及交通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未滿一
小時減半支給;通譯到場往返之交通費均按實報支,並應依附
件八格式辦理核銷。
7.辦公室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接受補助單位同一
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應檢附租賃契約證明。
8.辦理方案成效評估:補助外聘計畫主持人費用、訪問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印刷費、專家出席費、
交通費、撰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9.專案計畫管理費。
二、推動原鄉部落家庭暴力被害人直接服務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所提計畫並需以辦理行政院範定之山地
鄉及平地原住民鄉(鎮、市)等原住民地區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直接服務工作為限。
2.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3.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4.核銷結案時應檢附成果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職服務費:比照專業服務費標準最高補助二人(與專案服務
費人力合併計算),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山地原住民
鄉(區)專職人員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補
助對象必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
(2)大專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須具二年以上社會
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且經服務單位推薦參加社會
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在職進修中。
(3)高中職畢業者須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
驗,且經服務單位推薦參加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在職進修
中。
2.專案服務費:專案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核算,最高補
助二人(與專職服務費人力合併計算),每人最高得補助十三
點五個月,補助對象應至少高中(職)畢業或具二年以上社會
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者。申請單位應檢附專案人員學
經歷證明文件,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3.山地原住民鄉(區)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諮商及治療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案最
多二十四次,每案每次以一小時至二小時為限,未滿一小時減
半支給,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4.團體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費用:團體帶
領人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每團最多十二次,並應依附件三
格式辦理核銷;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三十公里以上遠
程交通費、場地費、器材租金、臨時酬勞費(配合團體所需購
買臨時人力服務費用,並應依附件四格式辦理核銷)、印刷費
、膳費及雜支。
5.個別及團體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督
導鐘點費: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
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6.律師諮詢費:補助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7.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案
最多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七格式辦理核銷。
8.被害人通譯服務及交通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未
滿一小時減半支給,通譯到場往返之交通費均按實報支,並應
依附件八格式辦理核銷。
9.訪視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三十公里至五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五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10.補助外聘專家學者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用。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辦理司法機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每一司法機關補助一個計畫,同一司法機關內有二個以上民間
團體辦理本項工作者不予補助。
2.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3.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4.補助上限: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合併縣市設立
之直轄市或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服務轄區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5.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計畫(扣除方案評估費用),
申請單位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本項計畫之方案評估工作,核銷
時並應檢附方案評估報告。
6.除方案成效評估外,其他各項目總額,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申請單位應配合支應百分之五十經費,並於核轉申請案時載
明於公文中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業服務費: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二人,合併縣市設立之直轄市
或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服務轄區最高補助四人,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保險費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2.臨時酬勞費:補助被害人購買臨時人力服務費用或服務被害人
臨時專業服務費用,並應依附件四格式辦理核銷。
3.運用志工從事諮詢或關懷服務:交通及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多二十一日為限;保險費每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並應依附件七格式辦理核銷。
4.宣導推廣費用(如建置網站、發行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家庭暴
力服務處通訊等有關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宣導事宜):補助網
頁設計及維護、印刷費及雜支。
5.辦理方案督導、訓練、個案研討及觀摩會:補助講師及督導鐘
點費(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附件
五格式辦理核銷)、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專
家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膳費、雜支。
6.辦理方案成效評估:補助外聘計畫主持人費用、訪問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印刷費、專家出席費、
交通費、撰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並不列入補助
上限計算項目。
7.專案計畫管理費。
四、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2.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3.所提計畫需以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家庭暴力被害
人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個案管理直接服務方案、被害人支
持性就業服務方案為限,並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
轄內相關資源,並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核轉提出。
4.補助上限: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特定地區(苗
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屏東縣)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計畫(扣除方案評估費用),
申請單位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本項計畫之方案評估工作,核銷
時並應檢附方案評估報告。
6.除保護性業務社工年資補助、方案成效評估二項外,其他各項
目總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支應百分之五十經費,
並於核轉申請案時載明於公文中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業服務費: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二人,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百元。
2.保護性業務社工年資補助:同一方案專業人員任滿一年,專業
服務費每月得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得連續增加補助新
臺幣四千元(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九十九年起
專業服務費每月得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補助百分之
七十。
3.臨時酬勞費:補助被害人支持性就業酬勞及購買臨時人力服務
費用,並應依附件四格式辦理核銷。
4.被害人支持性就業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
5.訪視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三十公里至五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五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6.辦公室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租金補助地點以所
委託之直轄市、縣(市)轄內處所為限,接受補助單位同一地
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應檢附租賃契約證明。
7.印刷費、交通費、雜支等綜合性業務費。
8.辦理方案督導、訓練及個案研討會: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
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附件二十一
格式辦理核銷)、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專家
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膳費、雜支。
9.辦理方案成效評估:補助外聘計畫主持人費用、訪問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印刷費、專家出席費、
交通費、撰稿費,本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並不列入
補助上限計算項目。
10.專案計畫管理費。
五、充實家庭暴力個案直接服務方案設施設備
(一)補助對象:
1.私立家庭暴力個案庇護機構。
2.立案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
教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辦理家
庭暴力直接服務相關業務者。
(二)補助原則:
1.服務對象包括:家庭暴力個案及其子女等。
2.補助對象以聘有專業社工人力者為優先考量。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開辦費:開辦所需之辦公、住宿、安全、諮商輔導、無障礙及
育樂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修繕費: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最多每五年申請一次。
3.充實設施設備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已核准補助
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
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
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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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性侵害防治工作
一、辦理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2.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3.所提計畫需以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性侵害被害人
相關支持性服務方案為限,並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
合轄內相關資源,並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核轉提出。
4.補助上限: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十萬元,特定地區(苗
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連江縣、屏東縣)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計畫(扣除方案評估費用),
申請單位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本項計畫之方案評估工作,核銷
時並應檢附方案評估報告。
6.除保護性業務社工年資補助、方案成效評估二項外,其他各項
目總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支應百分之五十經費,
並於核轉申請案時載明於公文中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業服務費: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二人,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百元。
2.保護性業務社工年資補助:同一方案專業人員任滿一年,專業
服務費每月得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得連續增加補助新
臺幣四千元(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九十九年起
專業服務費每月得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高補助百分之
七十。
3.臨時酬勞費:補助被害人支持性就業酬勞及購買臨時人力服務
費用,並應依附件四格式辦理核銷。
4.被害人支持性就業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
5.訪視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三十公里至五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五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6.辦公室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租金補助地點以所
委託之直轄市、縣(市)轄內處所為限,接受補助單位同一地
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應檢附租賃契約證明。
7.印刷費、交通費、雜支等綜合性業務費。
8.辦理方案督導、訓練及個案研討會: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
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附件五格式
辦理核銷)、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專家出席
費、場地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膳費、雜支。
9.辦理方案成效評估:補助外聘計畫主持人費用、訪問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印刷費、專家出席費、
交通費、撰稿費,本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並不列入
補助上限計算項目。
10.專案計畫管理費。
二、推動原鄉部落性侵害被害人直接服務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直
轄市、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
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所提計畫並需以辦理行政院範定之山地
鄉及平地原住民鄉(鎮、市)等原住民地區之性侵害被害人直
接服務工作為限。
2.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申請單位如出具當年度實際接受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本項計畫之起算時間相
關證明文件(如:舊約延長通知書、地方政府之切結書等),
補助期間可自該時間起算。
3.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4.核銷結案時應檢附成果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職服務費:比照專業服務費標準最高補助一人(與專案服務
費人力合併計算),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山地原住民
鄉(區)專職人員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補
助對象必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
(2)大專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須具二年以上社會
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驗,且經服務單位推薦參加社會
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在職進修中。
(3)高中職畢業者須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
驗,且經服務單位推薦參加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在職進修
中。
2.專案服務費:專案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核算,最高補
助一人(與專職服務費人力合併計算),每人最高得補助十三
點五個月,補助對象應至少高中(職)畢業或具二年以上社會
福利服務或教育實務工作經驗者。申請單位應檢附專案人員學
經歷證明文件,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3.山地原住民鄉(區)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諮商及治療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案最
多二十四次,每案每次以一小時至二小時為限,未滿一小時減
半支給,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4.團體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費用:團體帶
領人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每團最多十二次,並應依附件三
格式辦理核銷;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三十公里以上遠
程交通費、場地費、器材租金、臨時酬勞費(配合團體所需購
買臨時人力服務費用,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印刷費
、膳費及雜支。
5.個別及團體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督
導鐘點費: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
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6.律師諮詢費:補助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7.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案
最多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七格式辦理核銷。
8.被害人通譯服務及交通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未
滿一小時減半支給,通譯到場往返之交通費均按實報支,並應
依附件八格式辦理核銷。
9.訪視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三十公里至五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五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10.補助外聘專家學者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用。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充實性侵害個案直接服務方案設施設備
(一)補助對象:
1.私立性侵害個案庇護機構。
2.立案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
教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辦理性
侵害直接服務相關業務者。
(二)補助原則:
1.服務對象包括:性侵害個案及其子女等。
2.補助對象以聘有專業社工人力者為優先考量。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開辦費:開辦所需之辦公、住宿、安全、諮商輔導、無障礙及
育樂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修繕費: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最多每五年申請一次。
3.充實設施設備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已核准補助
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
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
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四、辦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工作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衛生局)。
2.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之醫療機構。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除依補助項目提出申請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目
的、實施內容、執行單位、參與成員、實施區域、案件處理流
程、溫馨會談室設置位置(含平面圖)、補助項目、辦理期程
、預期效益、成效評估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部核辦。
2.每一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
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1.充實設施設備費:桌上型電腦(含主機及螢幕)或筆記型電腦
、多功能事務機(掃描傳真影印)、彩色列表機、數位監視系
統(含隱藏式攝影機及麥克風、近距離或廣角網路攝影機、攝
影監視卡、顯示器、數位處理器)、隔音設備(含防撞泡棉)
、婦科用診療台(含燈組)、單面鏡、電冰箱(櫃)、電子防
潮箱、分離式冷氣機、開飲機等。
2.室內環境設置費:設置會談之沙發組、椅櫃、桌椅、茶几、室
內環境設置(窗簾、畫、書籍、桌巾、緩和情緒佈置用品、指
示看板、福利資源宣導品陳列架)。
3.修繕整修費:含油漆粉刷工程、網路配線及水電工程、天花板
及地板工程、照明工程、空調工程、隔音設備及隔間(含單面
鏡設置)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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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性騷擾防治工作
一、培植地方性騷擾防治資源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3.申請單位需為確實辦理性騷擾防治直接服務工作且著有績效者
。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以培植地方性推展性騷擾防治工作之民間
機構與專業人力資源為限。
2.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特定地區(苗栗縣、南投
縣、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
江縣)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培植地方性推展性騷擾防治工作之民間機構:辦理方案督導及
研習訓練,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
遠程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住宿費、交
通費、膳費、雜支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2.培植地方性推展性騷擾防治工作之專業人力資源:提供各大學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在學學生實務培訓計畫,每補助案至少
培訓五人以上。計畫內容須包含培訓對象來源與資格、培訓內
涵、講師或督導資格背景、培訓期程、督導方式、結訓後之預
期效益等。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
遠程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費、場地費、印刷費
、住宿費、交通費、膳費、雜支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二、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
2.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
(二)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需以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性騷擾被害人
直接服務方案,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轄內相關資
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核轉提出。
2.補助上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者,直轄市政府及申請
單位補助標準,依財力分配,財力等級為第一級者,補助百分
之五十;財力等級為第二、三級者,補助百分之六十;財力等
級為第四、五級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如附件十一)。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費用:每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最多二十四次,每案每
次以一小時至二小時為限,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附件
三格式辦理核銷。
2.團體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費用:團體帶
領人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每團最多十二次,並應依附件三
格式辦理核銷。
3.律師諮詢費:補助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4.訪視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三十公里至五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五十公里至七十公
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二次。
5.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訪視輔導事務費每
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6.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
月最高補助四次。
7.辦理方案督導、訓練及個案研討會: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
內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並應依附件二十一
格式辦理核銷)、講師及督導三十公里以上遠程交通費、專家
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住宿費、膳費、雜支。
8.專案計畫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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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兒童少年保護與處遇
一、兒童及少年親屬照顧安置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
團體、基金會。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委託安置費用:對於家庭遭變故或需被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經社工員評估適宜由親屬照顧者,每案每月補助委託安置費
新臺幣一萬元,十五日以下者以十五日核給,超過十五日者以
一個月核給。
(1)原住民兒童及少年部分,以被安置在原住民家庭為限,直轄
市、縣(市)政府至少配合支應至少百分之二十經費。
(2)非原住民兒童及少年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力分
配,財力等級為第一級者,補助百分之三十;財力等級為第
二級者,補助百分之四十;財力等級為第三級、第四級者,
補助百分之五十;財力等級為第五級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3)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委託契約,或出具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內容之證明文件或
切結書。
2.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補助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訪視
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交通補助費
為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五公里至三十
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
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3.親職教育講座及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
費)、膳費及雜支。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
次,並應檢據報銷。
5.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費:係指安排至立案幼托園所或持有證照
之保母,接受臨時托育喘息服務。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每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山地、偏遠、
離島、原住民地區安排有證照之保母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經本部及所屬機關同意准予放寬
人員資格)。
6.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費:依個案需要提供,每案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一百八十元,每案每次最高補助四小時;每案最高補助十
二次。
7.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領導費
(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領導費(每小時最高
新臺幣八百元)、材料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
費及雜支。
8.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一般志工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課輔志工每次至少服務一點五
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課輔志工申請單
位應報送服務清冊,含案主代號、接受服務時間及時數)。
9.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項目
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鐘點費
(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10.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上列補助項目費用及基準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經費
比率表(如附件十二)分攤經費。
(四)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請再檢附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十四)。
二、高關懷兒童及少年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為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層轉之下列單位
:
1.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家庭關係重塑服務
(1)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補助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訪視二次
,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交
通補助費為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五
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公里補
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2)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每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親子團體活動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
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
動教練費、戶外活動引導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團體小組帶領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
元、最多三天二夜)、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膳費及
雜支。
(5)父母效能團體工作: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翻譯費、
同步翻譯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
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2.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項目
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鐘點費
(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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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綜合項目
一、臨時酬勞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
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時工資。
二、授課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而定,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國外聘請者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
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講師鐘點費補助標準表如附件九)
三、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
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住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百五十元至一千元,住宿費限講師及
承辦人員;膳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政策性補
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四、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
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五、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師鐘點費折半計算。同步口譯費,
比照國外講師鐘點費折半計算。
六、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計。
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每次會議為新臺幣二千元,受補助單
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家學
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八、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費。
九、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勸募性質之活動
不予補助。
十、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附件十
五),於該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且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
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
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一、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
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
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
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補充保險費及辦理本
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十二、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算,專業督導人
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七千元核算,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每月
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
三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自籌款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十三、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為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畢業。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應考資格所定學科及學分規定者。
十四、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其專業人員不得重複申請社區
服務方案之專業服務費。
十五、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
附租賃證明。
十六、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注意事項 :
(一)以在各受補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
或鄰近地區之機關(團體)或訓練機關(團體)之場地,在其
所定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但若受補助單位仍無法洽借到
適宜場地,應在核定之場地費用範圍內租借場地,並應敘明理
由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
訓練機關(團體)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
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助單位外之人
士,而無法依前三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經敘明理由報本部同
意後,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十七、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媒體及
網路宣導等,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
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
行。
十八、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
撥款。
十九、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運費
)
二十、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本部補助之臨時酬勞費、授課鐘點費、
專家學者出席費、專業服務費、專(職)業服務費、口譯費、訪視
輔導事務費、電話諮詢事務費、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費、團體輔導活動費、律師諮詢費、照顧服
務人員費、兒童及少年簡易家務指導服務費、輔導人員鐘點費、個
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幼兒臨托
及喘息服務費、家務及育兒指導服務費、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
費等薪資所得,得另計受補助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就本部補助所衍生其所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本項
需檢據核銷,並不得於專案計畫管理費中重複請領。
二十一、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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