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認可依據及範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評鑑工作辦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辦理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
範協施評鑑機構認可作業,確認申請協助實施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評鑑
工作資格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其依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
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及國際醫療器材法規官方論
壇(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 IMDRF)所建置
相關規範之符合性,特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協施評鑑機構認可作業
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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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認可程序
一、申請:
申請者依實施要點第三點備妥「醫療器材協施評鑑機構資格認定申請
書」及「協施評鑑機構評鑑人員資料表」,並檢附符合下列資格之證
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由本署依實施要點與本作業程序進
行認可作業。
(一)應為我國有關機關、非營利性之機構或法人。
(二)協助執行評鑑工作之編制內人員至少三位,其中至少一位經內部
審查通過,具有領導現場評鑑工作能力。
(三)依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
zation, ISO)及國際醫療器材法規官方論壇(International M
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所建置之相關規範,
建立評鑑作業與評鑑人員管理等相關程序及規範。
(四)符合本署「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協施評鑑機構人員規範要點」
。
二、文件初審:
(一)申請者提交申請資料(一式三份)後,本署應於15日(以下日數
皆以日曆天計算)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正式受理該申請案。
(二)初審結果如發現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應通
知申請者於15日內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不退回
所有申請資料。
三、安排評鑑小組:
(一)正式受理申請案後,由本署成立評鑑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其
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鑑事宜。
(二)評鑑小組於認可申請各階段可查核申請者之相關文件,以確保申
請者符合實施要點之規範。
四、書面審查:
(一)申請者應檢附品質手冊及相關程序書,程序書應包含但不限於下
列內容:
1.文件管制。
2.紀錄管理。
3.教育訓練。
4.業者資料保護。
5.評鑑作業品質管理。
6.不符合事項與矯正及預防措施。
7.申訴、抱怨。
8.內部稽核。
9.管理審查。
10.辦理評鑑業務迴避之規定。
11.評鑑員管理。
12.其他評鑑小組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定期審查其適用性,並應因實際需要隨時更新或修
正,其中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
(二)評鑑小組應於收到書面資料後15日內提供審查意見(附表一、協
施評鑑機構認可作業書面審查表),申請者應於收到審查意見後
15日內回覆改善報告。
(三)改善以一次為限,逾時未完成改善者,應予以退回該申請案,該
申請案之資料不退還。
(四)評鑑小組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查核,並得另聘請技術專家參
與。
五、現場查核:
(一)現場查核應包含起始會議、結束會議;起始會議及結束會議應由
申請者之管理階層/相關權責人員及評鑑小組共同召開,並由召
集人主持。
┌─┬────┬─────┬─────────────┐
│順│項目 │ 人員 │ 主要內容 │
│序│ │ │ │
├─┼────┼─────┼─────────────┤
│ │ │ │1. 雙方人員介紹及負責工作 │
│ │ │ │ 項目說明。 │
│ │ │ │2. 召集人說明查核行程及範 │
│1 │起始會議│評鑑小組 │ 圍。 │
│ │ │申請者代表│3. 申請者說明營運概況及介 │
│ │ │ │ 紹組織與人事、作業場所 │
│ │ │ │ 與環境等。 │
├─┼────┼─────┼─────────────┤
│ │ │評鑑小組 │由評鑑小組成員針對各項書面│
│2 │總部評鑑│申請者代表│程序文件、標準及相關紀錄進│
│ │ │ │行資料審查。 │
├─┼────┼─────┼─────────────┤
│ │ │ │由召集人主持,針對各評審委│
│3 │閉門會議│評鑑小組 │員所見缺失達成共識,申請者│
│ │ │ │相關人員應予迴避。 │
├─┼────┼─────┼─────────────┤
│ │ │評鑑小組 │召集人與申請者確認現場查核│
│4 │結束會議│申請者代表│不符合事項,雙方於現場查核│
│ │ │ │紀錄表簽名。 │
└─┴────┴─────┴─────────────┘
(二)現場查核完成後,評鑑小組應將現場查核紀錄表(附表二、協施
評鑑機構認可作業現場查核紀錄表)及缺失紀錄表(附表三、協
施評鑑機構認可作業現場查核缺失紀錄表),請申請者確認並簽
名後,將附表二及附表三影本予申請者留存。
(三)申請者應於現場查核結束後 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附表三)函
送本署。逾時未回覆改善報告者,應予以退回該申請案,該申請
案之資料不退還。
六、評鑑結果判定:
(一)各項評鑑資料(書面審查/現場查核)經彙整後提交評鑑小組審
查(附表四、協施評鑑機構認可作業改善報告審查表),判定評
鑑結果為是否符合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列資格。
(二)由本署將評鑑結果發函通知申請者。
(三)符合資格之認可有效期間為 3年,有效期間自公文函發文日起算
;展延之效期自原有效期間到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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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協施評鑑機構管理
一、展延:
依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協施評鑑機構應於認可效期屆滿前 6個月檢
具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展延,展延相關流程依本程序第二章規定辦
理。
二、變更:
(一)協施評鑑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來函向本署提出變更申請:
1.機構名稱
2.機構地址
3.業務負責人
三、不定期查核:
(一)為確認持續符合相關規範,本署依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得對協
施評鑑機構實施不定期查核。
(二)執行方式:
1.不定期查核應於預定查核前組成評鑑小組,不預先通知協施評
鑑機構。
2.評鑑小組每場次至少 2人天,依實際作業需要得增加人天數;
必要時,得派技術專家。
3.不定期查核完成後,評鑑小組應將現場查核紀錄表(附表二)
及缺失紀錄表(附表三),請受檢機構確認並簽名後,將附表
二及附表三影本予受檢機構留存。
4.缺失改善報告回覆及結果判定,依本程序第二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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