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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
    下稱遺屬年金給付)申請與發給之原則如下:
  (一)釋憲聲請人,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逕依司法院釋
        字第766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66號解釋)追溯補給遺屬年金。
  (二)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勞保局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該處分尚未確定
        者,由勞保局準用現行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18條之1第2項
        規定辦理追溯補給,申請人不須另申請補發。
  (三)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經勞保局核定且已確定者,其遺屬得準用現
        行本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另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發,且不
        設申請期限。
  (四)釋字第 766號解釋公布後始初次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案者,由勞保局準用現行本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

二、上揭追溯補發案件,其追溯範圍自其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起算
    ,追溯補發被保險人死亡後5年內得領取而尚未領取之給付。

三、符合補發條件之當序遺屬已死亡者,考量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且
    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爰不得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