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規範一百零八年度護理機構評鑑(以下
稱評鑑)之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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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居家護理機構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居家護理機構效能。
(二)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居家護理機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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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起至十月止,以指定場域之方式進行
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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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委員:
(一)由本部聘請醫護與管理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
鑑委員,經本部核定後之評鑑委員,需參加評鑑委員共識會,始
能進行年度指定場域評鑑作業。
(二)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
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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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之對象如下:
(一)新設立或停業之護理機構,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
月三十一日止滿一年者。
(二)前款新設立屬個人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歇業後,由他人於原址重
新申准設立,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含)取得開業執照
者。
(三)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
(四)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至一
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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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8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評鑑基準」如附件一。(本部已於 107年12
月20日衛部照字第107156182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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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評鑑之居家護理機構(以下稱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逕至
護理機構評鑑管理系統(https://ltca.mohw.gov.tw)填寫基本資料
表,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受評機構之資格及規定文件之
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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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評機構經資格審查通過後,本部應於評鑑當月之前一個月份,將評
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除天然災害或政府政策外,不接受受評機構
要求而變更評鑑時間。
指定場域評鑑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
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發布停班,則中止
實地評鑑作業,將擇期進行指定場域或實地評鑑完成評鑑作業。前述
指定場域或實地評鑑中止及後續處理,由本部或協辦單位通知機構。
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評鑑,並提供
必要之諮詢將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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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居家護理機構評鑑成績核算結果之原則」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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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應召開評鑑結果之評定會議,並於成績確認後將評鑑結果通知受
評機構,並公告評鑑合格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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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評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合格效期為四年,並由本部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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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
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俟申復結果核定後,將申復結果通知
申復機構,並公告評鑑結果名單,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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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評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
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
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
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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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鑑合格效期內依法得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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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評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認有違反護理機構
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送本部,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受評機構接
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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