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9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規範 109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以下
    稱評鑑)之相關作業事項,特依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辦理產後護理機構評鑑之目的如下:
    (一)評量產後護理機構效能。
    (二)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產後護理機構選擇。

三、本部自 109年 6月起至10月止,以實地訪查方式進行評鑑。

四、評鑑委員:
    (一)由本部聘請母嬰照護相關醫護助產、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
          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經本部核定後之評鑑
          委員,需參加評鑑委員共識會,始能進行年度實地訪查。
    (二)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
          所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
          洩漏。

五、評鑑對象:
    (一)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者(評鑑合格效期至 109年12月31
          日者)。
    (二)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 109年 5月31日
          止滿一年者。另前述新設立屬個人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由不
          同負責人先後連續於同址提供相同服務者(俗稱變更負責人)
          ,其滿一年之認定,應自該址首次開業機構之開業日起計算。
    (三)前一年( 108年度)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另前述評鑑不合格
          之機構如更換負責人,當年度仍應接受評鑑。
    (四)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
          年內者。

六、評鑑資格條件:
    (一)第五點之評鑑對象,須符合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
          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兩類檢查項目之規定,始列為 109年評鑑對象,如未符前述
          規定者,本部則公告其名單及原因。
    (二)倘前述檢查項目經地方建管及消防主管機構檢查結果為須限期
          改善或須再複評者,仍應參加 109年度評鑑,惟須於 109年12
          月10日前完成限期改善或複評符合規定,倘屆期仍未完成者,
          109 年底評鑑結果列為不合格並述明原因。

七、評鑑基準:
    「 109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基準」如附件 1。(本部 108年12月31
    日衛部照字第1081561837號公告)

八、資料上傳審查:
    (一)接受評鑑之產後護理機構(以下稱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
          ,逕至護理機構評鑑管理系統(https://ltca.mohw.gov.tw)
          填寫基本資料表及自評表上傳,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
          審查是否符合原申請標準的核定資格;含「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地方政府檢查情形,並就依法規定之文件作書面確認審查。
    (二)受評機構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資料上傳,將於評鑑成績予以扣分
          。

九、實地評鑑日期:
    (一)受評機構經資格審查通過後,本部應於實地評鑑當月之前 1個
          月份,將實地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除天然、重大災害、
          不可抗力情況或政府政策外,不接受受評機構要求而變更評鑑
          時間。
    (二)實地評鑑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
          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發布停班
          ,則中止實地評鑑作業,另擇期辦理。
    (三)前述實地評鑑中止及後續處理,由本部或協辦單位通知機構。

十、實地評鑑注意事項:
    (一)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評鑑,
          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二)實地評鑑程序進行以 3小時為原則:
          1.受評機構負責人簡報
          2.以實地查核為主。
          3.綜合座談。
    (三)受評機構負責人應全程參與評鑑,如遇有嚴重傷病、意外事故
          或生產等不可抗力之情況,經事前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得委由
          機構內合於負責人資格之資深護理人員代理。前述不可抗力之
          情況,均需檢具證明文件於評鑑前報准;如為突發狀況,未能
          即時取得證明文件,仍應先通知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留下紀錄
          ,並事後補送相關資料至本部。

十一、成績核算與結果公告:
      (一)「產後護理機構評鑑成績核算結果之原則」如附件 2。
      (二)本部應召開評鑑結果之評定會議,並於成績確認後將評鑑結
            果通知受評機構,並公告評鑑合格名單。
      (三)受評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合格效期為四年,並由本部發給證明
            文件。

十二、申復程序:
      (一)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
            內向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
      (二)申復結果核定後,通知申復機構,並公告評鑑結果名單,評
            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十三、合格效期:
      (一)受評機構前一年度或前次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
            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
      (二)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
            二年;
      (三)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
            一年。

十四、評鑑合格之廢止與撤銷:
      受評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認有違反護理機構
      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送本部,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受評機構接
      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