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臺衛字第 1050037149號函核定長期照顧
十年計畫2.0及本部106年6月3日衛部照字第1061561328號函長期照顧
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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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背景說明
臺灣人口快速老化,截至2018年老年人口比率超過14%,預估在2026
年老年人口比率將超過20%,依健保署統計指出65歲以上老人醫療費
用約是一般人的2-3倍,醫療費用占整體約 40%。癌症為歷年十大死
因第一位,因人口老化「安寧照護」備受關注與倡議;根據全球疾病
負荷,台灣疾病型態以慢性病為主,特別是糖尿病、失智症日趨嚴重
,如以失能與死亡合併計算,糖尿病則為台灣疾病負荷第1位。
從醫院護理人力流動分析發現,每5年約有 10%護理人力從醫院離職
,離職護理人員多為臨床經驗豐富之護理人員,因缺乏社區型執業模
式,醫院離職後護理人員不再執行護理工作。全臺目前約有 268家獨
立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但其護理執業人力占比(全國執業人數
)卻不到 1%,對應社區照護需求明顯供給不足。依本部居家護理機
構評鑑結果發現,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獲得資源較為匱乏,但卻是
最符合基層健康照護可近、可負擔及彈性的服務模式。
綜上,本計畫優先以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三項為優先議題,發
展家庭照護模式,以提升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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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目的
一、佈建居家護理機構,強化居家護理服務量能。
二、建立家庭護理在基層健康照護之社區模式。
三、提升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照護之品質與健康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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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內容
一、計畫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2個月(日曆天)止(108年度為本
計畫第 1年;依執行績效評值(如加值服務對象問題之改善、降
低不必要門診或住院次數、在地資源開發及資源網絡連結等),
評值內容將由本部另行公告,績優者第2年及第3年得提出申請,
合計3年)。
二、申請期限:於公告日起至108年08月30日止(108年補助目標數約4
3家,倘未達前開目標數,本部將視情形另行公告)。
三、補助區域:以村(里)、部落不重複原則為優先。
四、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第一年:
1.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1)於公告日後,有意願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等相關規定,設置居家護理機構者(即尚未取得開業
許可)。
(2)於公告日前或後,已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等相關規定,取得地方政府許可開業之「個人設置」
居家護理機構,且於開辦第一年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
構評鑑資格無法參加評鑑者。
2.既有「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於公告日前,已依護
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地方政府
許可開業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且經本部辦理
居家護理機構評鑑公告合格者。
(二)第二年及第三年:延續計畫之居家護理機構
1.已申請本計畫第 1年,依執行績效表現績優者,得延續
申請補助第2年及第3年。
2.前項屬於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於開辦
第一年尚未符合居家護理機構評鑑資格無法參加評鑑者
,得於開業滿一年後參加評鑑,如經評鑑合格,本部得
賡續受理申請補助。
五、服務規範:依本部規範之家庭照護模式,提供癌症末期、糖尿病
或失智症個案照護服務。
(一)新設立、既有及延續計畫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選
擇單一(如癌症末期、糖尿病(有傷口)或失智症)或二
類以上(含)類型者,每年應提供新個案照護服務,計25
位;如擇定單一類型糖尿病(無傷口)者,每年應提供新
個案照護服務,計50位(如表一)。
(二)延續計畫之居家護理機構除每年提供新個案照護服務外,
針對舊個案(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應持續提供
照護服務。
(三)個案加值服務之家庭照護模式內涵,為:
1.以人為本、家庭為單位及社區為導向,符合生命歷程與
文化敏感,賦能個案及家庭照顧準備能力。
2.調適疾病、失能或失智之生活模式,協調整合運用社區
正式與非正式照護資源,如:
整合健保與長照給付及社區其他資源,解決個案照護問
題與家庭照護困境,賦能個案與家庭自我照顧能力,以
改善個案與家庭生活品質。
3.個案加值服務是以預防性照護為核心,增加個案與家庭
之健康識能與自我照顧技能,如:
糖尿病照護以預防截肢、失智症照護以預防家庭功能失
調、癌症末期照護以症狀舒適與安寧善終等。
(四)個案加值服務過程與方式,應以個案與家庭需要為主,並
視其需求調整之。
(五)個案加值服務之家庭照護模式實施前,應依本部所指定之
相關訓練、會議、工作坊進行培訓,以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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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內容
一、補助型態及經費(如表二)
(一)第一年:
1.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1)第一年申請本計畫之機構型態。
(2)以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照護等專業特色之家庭
照護模式為主。
(3)可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25萬元、儀器設備費或國
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上限50萬元及個案加值服
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助計125萬元。
(4)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
請補助者,開辦設施設備費上限50萬元、儀器設備費
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上限70萬元及個案加
值服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助計170萬元。
2.既有「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
(1)第一年申請本計畫之機構型態。
(2)以癌症末期、糖尿病、失智症照護等專業特色之家庭
照護模式為主。
(3)可申請儀器設備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
最高補助計50萬元。
(4)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
請補助者,儀器設備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
)上限70萬元及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
助計120萬元。
(二)第二年及第三年:延續計畫之居家護理機構
已申請本計畫第 1年,依執行績效表現績優者(由本部認
定),得延續申請補助第2年及第3年;依第一年申請型態
分類補助,如下:
1.原以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繼續申請第
2年及第3年者。
(1)可申請維護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上限20
萬元及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助計70萬
元。
(2)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
請補助者,維護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上
限30萬元及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助計
80萬元。
2.原以既有「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繼續申請第 2
年及第3年者。
(1)可申請維護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最高
補助計20萬元。
(2)設置區域屬山地鄉原住民族及第二、三級離島地區申
請補助者,維護費或國內外教育訓練費(含旅費)上
限30萬元及個案加值服務費上限50萬元,最高補助計
80萬元。
3.前述補助項目額度如有調整,本部亦將另函公告。
二、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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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計畫審查作業及相關事項
一、本補助計畫審查作業,由本部聘任專家學者籌組審查會議,針對
機構願景、社區評估、專業經驗、照護經驗及機構特色等面向進
行書面及會議審查。
二、得邀請申請單位針對前述面向進行口頭簡報10分鐘及意見交流10
分鐘。
三、本部將依審查評分結果決定計畫補助之優先順序,審查評分達75
分(含)以上及於本年度經費預算內,列入補助;未達平均75分
者,將不列入補助對象。
四、待審核完畢後將結果通知申請單位,核定通過者將辦理後續簽約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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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由資深護理師、居家護理機構或籌備處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函,並於受理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收件期限:
於公告日起至 108年08月30日止(108年補助目標數約43家
,倘未達前開目標數,本部將視情形另行公告)。
(三)申請計畫書格式:
應以 A4大小直式橫書及雙面印刷(中文字型標楷體,英文
字型 Times New Roman,標題字體大小16級,內文字體大
小14級,行高 16-21pt,與前段距離0.5列等為原則),並
請務必標示頁碼,申請計畫書之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所
送申請計畫書(附件 1)及相關附件資料須完備。可於本部
網頁(網址 :http://www.mohw.gov.tw,路徑:首頁→
最新消息→公告訊息)下載。申請計畫書應以 3年作為規
劃,亦應包含:
1.綜合資料【含申請單位名稱(全銜)、設立地址(含鄉
、鎮、區、村、里或部落)、許可設立及開業日期等】
2.機構願景
3.社區評估
4.專業經驗
5.照護經驗
6.機構特色
7.經費申請
8.預期效益
9.其他資料(含申請單位許可設立函、開業執照、教育培
訓證明、評鑑合格證書、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書影本等)
三、受理方式:
(一)請將公文函、申請計畫書、設立許可或許可開業執照及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按次序裝訂成冊,製作 1式10份、Word
電子檔 1份,以書面密封,寄送申請案件之外包裝上請註
明申請「108 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設立補助計畫」及申請單
位名稱、地址、連絡電話,以郵遞送達本部(投遞地址:
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護理及健康照
護司 收),以利收發人員辨識,逾時概不受理。
(二)申請計畫書與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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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請領、撥付及核銷原則
一、本計畫分二期撥付款項,如下:
(一)第一期款:計畫及經費明細表核定後。
1.尚未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設立許可者:應於 6個月內檢
附設立許可及開業證明(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
理機構)、領據及契約書影本與經費明細表影本(一式
四份),且經本部簽約後,予撥付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
2.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設立許可之新設立「個人設置」之
居家護理機構:應於 3個月內檢附設立許可及開業證明
(新設立「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領據及契約
書影本與經費明細表影本(一式四份),且經本部簽約
後,予撥付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3.已取得地方政府設立許可之「個人設置」居家護理機構
:應於 2個月內檢附設立許可及開業證明(新設立「個
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領據及契約書影本與經費
明細表影本(一式四份),且經本部簽約後,予撥付核
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4.其餘機構:應於 1個月內檢具領據及契約書影本與經費
明細表影本(一式四份),且經本部簽約後,予撥付核
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第二期款:於計畫結束時,應檢具領據、收支明細表與核
銷清單(一式二份)、契約書影本與經費明細表影本(一
式二份)、財產增加單、個案加值服務執行表、個案加值
服務執行成果表、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含照護品質指標
成效與差異性分析(含與健保及長照使用者之差異性分析
比較)與購置設備】與電子檔 (Word及購置設備圖檔)1
式 8份,並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並俟成果報告經本部同
意備查後,再予撥付核定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本計畫分年度辦理經費核銷:應於計畫年度結束 (108年)及執行
結束 (109年)時,依契約書第六條規定繳交相關核銷資料,並以
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本部為瞭解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
對受補助對象進行實地輔導、勘查或查核;如受補助對象拒絕查
核,本部將停止補助,並且該單位須繳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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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受補助對象應配合事項
一、為符合本計畫目的,須完成本部指定之專業培訓,並出席本計畫
之相關會議。
二、本計畫規範之申請計畫書於執行過程,將轉化為資訊系統,受補
助單位須配合填報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撥款時,應依規範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撥
付;倘於撥付經費時尚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則將視為放棄受補
助資格。
四、經核定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者,視其情節,得要求全額繳回或
核扣部分補助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經營年限為補助年限2倍(如補助 1年,須經營2年;補助2
年,須經營4年,…以此類推);接受本部補助之執行單位
於規範經營年限內,不得主動辦理停業、歇業,或經主管
機關依相關法規定予以停業、廢止其設立許可,違者應返
還全額獎助金。
(二)申請計劃書或相關文件不實者。
(三)未符合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
(四)虛報、重複申請或浮報經費款項者。
(五)違反核定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五、已領有本部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之開業補助或獎勵(助)經費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款。
六、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 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七、本計畫申請說明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本部「長期照顧
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及「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本部亦將視業務需要,隨時以公文書補充或修正相關規定,並視
同為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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