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9年度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遴選目的:
    遴選優質且健全之中醫診所作為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參、遴選委員:
    由承辦單位遴聘中醫專家或其相關業務主管擔任遴選委員,以 3位委
    員為一組,並由委員中遴選 1位擔任召集委員,進行實地查核。

肆、申請資格:
    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一、中醫醫療機構;
    二、須具有專任中醫師(註 1) 2人以上(其中 2人以上應領有有效
        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惟指導教師稀少之偏遠地區,得
        採聯合訓練模式,主要訓練院所與其協同訓練院所,計有 2人以
        上領有有效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三、主要訓練診所或協同訓練院所,須具有中藥調劑人員包括中醫師
        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1人以上領有有效中藥學指導
        教師資格證書。
    註 1:專任中醫師係指執業登記於該機構者。

伍、遴選內容:
    依「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以下簡稱遴選基準)所
    列條文及評量項目辦理。

陸、申請表件:
    於本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由申請院所至承辦單位(地址:新北市板
    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1樓之 2,電話:(02)29594939轉15)網站(
    http://www.twtm.tw/ )下載「遴選基準」及其審查表。

柒、申請程序:
    申請日期由承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申請院所於前述期間內,
    填寫「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審查表」一式一份,另請
    附一份電子檔(相關資料請以Microsoft 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其
    他形式概不接受),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由專人送達
    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承辦單位,逾期不受理。

捌、遴選方式:
    一、依本程序之規定初審各申請院所所送之資料,經初審不合申請資
        格者,則由承辦單位通知院所,不再進行實地查核。
    二、實地查核:
        (一)經初審合格之院所,將由承辦單位於實地查核日程前 7個
              工作天通知受評院所。
        (二)實地查核進行程序及時間
              1.聽取簡報(10至20分鐘)。
              2.實地查證( 2至 3小時)。
              3.總評(15至30分鐘)。

玖、遴選日期:
    109 年 6月 1日至11月15日。

拾、遴選合格標準:
    一、遴選基準共分為經營管理、醫療照護及教育訓練 3大篇18條條文
        ,評分方式分為「符合」及「不符合」兩等級,評分基準評量達
        「符合」者,該條文始為通過。
    二、合格院所符合下列情形:
        (一)18條條文審查結果均達「符合」即為審核通過。
        (二)若有任一條條文「不符合」,則視為不合格;可申請覆核
              (僅限一次),覆核後條文均達「符合」,即為覆核通過
              。

拾壹、遴選結果:
      一、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得申請「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其資格有效期間為 5年(自 110年 1月 1
          日至 114年12月31日止),期滿須重新申請遴選;惟具下列資
          格者,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均參與本計畫之院所,資格效期不受此限。
          (二)未每年參與本計畫之院所,則效期得以展延至最後 1次
                參與本計畫之年度後 5年(範例:若效期內,僅 110年
                參與本計畫,具資格效期得以展延至 115年),再重新
                申請遴選。
      三、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
          予註銷遴選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與認定,
          由承辦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四、院所對遴選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承辦單位申請複查,惟複查結
          果不提供各委員原審查結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