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遴選目的:
遴選優質且健全之中醫診所作為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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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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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遴選委員:
由承辦單位遴聘中醫專家或其相關業務主管擔任遴選委員,以 3位委
員為一組,並由委員中遴選 1位擔任召集委員,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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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資格:
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一、中醫醫療機構;
二、須具有專任中醫師(註 1) 2人以上(其中 2人以上應領有有效
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惟指導教師稀少之偏遠地區,得
採聯合訓練模式,主要訓練院所與其協同訓練院所,計有 2人以
上領有有效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三、主要訓練診所或協同訓練院所,須具有中藥調劑人員包括中醫師
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1人以上領有有效中藥學指導
教師資格證書。
註 1:專任中醫師係指執業登記於該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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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遴選內容:
依「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以下簡稱遴選基準)所
列條文及評量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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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表件:
於本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由申請院所至承辦單位(地址:新北市板
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1樓之 2,電話:(02)29594939轉15)網站(
http://www.twtm.tw/ )下載「遴選基準」及其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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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程序:
申請日期由承辦單位公布於該單位網站,請申請院所於前述期間內,
填寫「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審查表」一式一份,另請
附一份電子檔(相關資料請以Microsoft 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其
他形式概不接受),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由專人送達
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承辦單位,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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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遴選方式:
一、依本程序之規定初審各申請院所所送之資料,經初審不合申請資
格者,則由承辦單位通知院所,不再進行實地查核。
二、實地查核:
(一)經初審合格之院所,將由承辦單位於實地查核日程前 7個
工作天通知受評院所。
(二)實地查核進行程序及時間
1.聽取簡報(10至20分鐘)。
2.實地查證( 2至 3小時)。
3.總評(15至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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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遴選日期:
109 年 6月 1日至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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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遴選合格標準:
一、遴選基準共分為經營管理、醫療照護及教育訓練 3大篇18條條文
,評分方式分為「符合」及「不符合」兩等級,評分基準評量達
「符合」者,該條文始為通過。
二、合格院所符合下列情形:
(一)18條條文審查結果均達「符合」即為審核通過。
(二)若有任一條條文「不符合」,則視為不合格;可申請覆核
(僅限一次),覆核後條文均達「符合」,即為覆核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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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遴選結果:
一、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得申請「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其資格有效期間為 5年(自 110年 1月 1
日至 114年12月31日止),期滿須重新申請遴選;惟具下列資
格者,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均參與本計畫之院所,資格效期不受此限。
(二)未每年參與本計畫之院所,則效期得以展延至最後 1次
參與本計畫之年度後 5年(範例:若效期內,僅 110年
參與本計畫,具資格效期得以展延至 115年),再重新
申請遴選。
三、經遴選合格之院所,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
予註銷遴選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與認定,
由承辦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四、院所對遴選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承辦單位申請複查,惟複查結
果不提供各委員原審查結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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