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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損失補助,特訂定
    本作業須知。

二、補助條件:
    (一)對象:執業登記且實際服務於醫院之醫事人員及在職社工人員
          ,並以本人為限(註 1及 2)。
    (二)預計出國期間:自 109年 2月23日起至 109年 6月30日止。
    (三)以 2月23日(含當日)前預定(或報名)出國且已繳費,因配
          合政府政策或防疫需要,取消出國所衍生之無法退費相關損失
          (含旅費、住宿、會議之報名費等),覈實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依其為自由行、旅行團行程或公務行程,填寫配合防
          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單(附件 1),及申請聲明書(附件
          2 )併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給其任職醫院。
    (二)由醫院彙整並審查所有申請案件,並填寫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
          損失費用清冊(附件 3)
    (三)請醫院於 109年 4月30日前,填寫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
          用清冊(附件 3)、領據及匯款帳號函報本部請領。

四、申請人有取消出國之事實,因未能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無法於 109
    年 4月30日前取得相關佐證文件者,仍可提出申請,並請醫院將名單
    (免填損失金額)一併填寫於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如
    附件 3),於 109年 4月30日前連同領據及匯款帳號,函報本部請領
    。至上開未備佐證文件之申請人,最遲應於 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
    正,再由醫院檢具補正之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領據及
    匯款帳號向本部請領。

五、申請本補助費用者,如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給付,不得重複請
    領。

*備註:
註1.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含西、中、牙)、藥
    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
    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
    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
    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註2.社工人員:社工師、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