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14條、第15條及「長期
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辦理。
|
貳、背景說明
隨著社會變遷與醫療衛生之進步,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截
至 108年 5月,全國65歲以上人口比率已達 14.85%,失能、失智人
口亦快速增加,長期照顧需求日顯重要,爰本部現積極辦理全方位配
套政策。為提供國人完善的長期照顧服務,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本部
自 106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為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
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提供民眾整合、
彈性,且具近便性的照顧服務;迄 108年 4月,各類服務資源較 106
年成長40~ 150%。
依據OECD之推估,國家規劃長照服務資源配置時,住宿式機構服務規
劃占比應為整體長照服務需求之20%為目標,且機構式照顧服務模式
係整合家庭、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的力量,為老人提供完善的安養
、長期照顧服務措施,並補充、支持家庭照顧功能,實為重要。依據
108 年 5月之統計資料,因失能而需接受住宿式服務資源者,約有8.
8 萬人,僅占推估失能人數之11%,另本部調查住宿式服務機構資源
現況,現有機構之供給不足,且全國佔床率僅約 8成,推論原因可能
為現有機構之品質尚待提升。
為解決長期為民眾詬病之住宿式機構品質良莠不齊、導致相對具有經
濟能力的家庭,想要入住品質較優良的機構,卻一位難求的問題,本
部研擬本獎勵方案,預計於計畫執行期間、開放現有機構提出申請並
予以輔導,再對達成本部公告品質指標之機構給予獎勵,並按社會期
待逐年增修指標,預計於 112年達到品質精進之目標。
|
參、目的:
一、提升既有住宿式機構之服務品質,維護住民受照顧權益。
二、穩定住宿式機構之營運規模並永續經營,進而吸引產業投入、提升住
宿式機構服務涵蓋率。
|
肆、期程:自 109年 4月 1日起至 112年12月31日止。
|
伍、計畫內容:
一、獎勵原則及對象: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盤整轄下住宿式機構之需求,於 109
年 4月 1日至 4月30日前研提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提報前應先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予以核定;但本部
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逕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並由該署審查。
(二)住宿式服務機構以下列為限,並應含本部所屬及主管機構:
1.老人福利機構(不含安養床)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不含早療)
3.一般護理之家
4.精神護理之家
二、資格條件
(一)機構於 108年底前經評鑑合格(或乙等以上)且尚在合格(或
乙等)效期內。
(二)機構於 108年底新設立,且 109年經評鑑合格(或乙等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
(三)機構於 107年底前評鑑為不合格(或丙、丁等),並於 108年
評鑑複評通過,自複評結果公告或生效始得提出申請。
(四)機構於 108年底前評鑑為不合格(或丙、丁等),並於 109年
評鑑複評通過,自複評結果公告或生效始得提出申請。
三、獎勵標準:
(一)計畫執行期間達成品質指標者, 109年至 112年公立機構每年
每床獎勵 1萬元,私立機構(含公設民營)每年每床獎勵 2萬
元。
(二)每年每機構最高獎勵 100床;老福及身障機構以前一年度12月
底之實際收容人數核算;護理之家以前一年度12月底開放床計
。
四、退場機制
(一)申請之住宿式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法取得當年度獎
勵並終止資格,惟以前年度成果經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且已取得
之獎勵則不予追回。
1.未達成該年度需查核之全部指標。
2.於獎勵期間有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 1款或第48條第 3款
後段所列情形,經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8條規定處罰之
情事。
3.於獎勵期間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經主管機
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處罰之情事。
4.於獎勵期間受護理人員法第29條規定處罰之情事。
5.於獎勵期間有違反精神衛生法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精
神衛生法第58條規定處罰之情事。
6.於獎勵期間有違反長服法第44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長服法
第47條規定處罰之情事。
(二)獎勵期間如評鑑不合格(或丙、丁等),則自原合格(或乙等
)效期結束後不予獎勵並中止資格。
|
陸、品質指標及監測方式
一、品質指標項目(詳如附表)
(一)配合主管機關填報系統資料:完備「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理
資訊系統」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資料建置,
並定期予以維護( 109-112年)
(二)改善公共安全:
1.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 EOP)應變計畫及作
業程序( 109-112年)
2.落實緊急災害應變演練( 110-112年)
3.配合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之進度( 109-112年)
(三)達到適當日常活動空間:日常活動空間每人需達一定面積(不
含走道)( 109-112年)
(四)照顧品質提升
1.感染管制指標( 109-112年)
(1)長照機構手部衛生指標
(2)長照機構工作人員感染管制教育訓練指標
(3)長照機構流感疫苗接種指標
2.落實人事管理制度( 109-112年)
(1)聘用工作人員(含專任、兼任人員)設置情形
(2)工作人員權益相關制度訂定及執行情形
(3)外籍看護食宿照顧
3.服務對象團體或社區活動辦理情形( 109-112年)
4.提升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促進或完成擬訂個別化支持計
畫( ISP)/支持計畫( 110-112年)
5.醫療照顧服務( 111-112年)
二、各項指標查核點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住宿式服務機構需於第一年即進行各項指標之改善方案,並於規定之
查核點接受查核。
|
柒、計畫審查作業及相關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盤整轄內機構需求,於 109年 4月 1日至30
日前研提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提報前應先由地方政府進行
審查,並由本部予以核定;但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
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並
由該署審查。
二、各類機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訂時程向地方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獎勵原則及標準審核
後,核撥費用予受獎勵機構。但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
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訂時程向
該署提出申請,並由該署依本計畫獎勵原則及標準審核、核定後,核
撥費用予受獎勵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獎勵業務得申請行政費,最高上限為
獎勵經費之10%,免編列自籌款配合支應。
四、本案經費得免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五、各類機構依本計畫申請獎勵費用,得免編列自籌款配合支應。
|
捌、經費之請領及核撥:
(一)本計畫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請領,各年度分二
期款撥付如下:
1.第一期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費
(1)109 年度:整合型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向本部辦
理請款作業,本部據以撥付該年度行政費。
(2)110至112年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領款收據、
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於每年 2月底前函送本部,本部據以
撥付該年度行政費。
2.第二期款:獎勵費用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109-112年該年度12月10日前
檢具查核結果、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及領款收據,函送本
部審核後,撥付當年度獎勵經費。
(2)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於 109-112年該年度12月10日前檢具查核結
果及領款收據、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定函、核定表影本,
函送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審核後,辦理撥付當年度經費。
(二)經費之核銷: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核撥獎勵經費予機構之原則:於各查
核點審查通過後予以撥付。
2.通過查核之機構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檢送領據向地方政府
請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年 2月15日前完成通過
查核之受獎勵機構獎勵經費核撥。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完成全數獎勵經費核撥後,於次
年 3月15日前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機構執行明細表、成果
報告、核定函、核定表影本、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等,函送本
部辦理核銷結案。
4.本案經費經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立專戶儲
存將本案經費單獨設帳處理,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
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辦理繳回,但每年
孳息為300元以下者,得免予繳回。
(三)本案獎勵費用屬代收代付經費。
(四)本獎勵費用及行政費之支出原始憑證,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規定審核,並妥善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查核,除
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外,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或有提前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
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副知本部。
(五)本案受獎勵之公立機構,獎勵金可作為執行本計畫工作人員之
獎金,其比例不超過30%。
|
玖、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
一、中央政府:
(一)各類型機構之主管單位應按本計畫方案內容,進行計畫之審查
,並由本部、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依審查結果進行核定、經費撥
付、核銷事宜。
(二)各類型機構之主管單位應訂定受獎勵機關相關規範,監測獎勵
方案之品質與成效,並提供地方政府專業之諮詢服務。
(三)各類型機構之主管單位及諮詢電話如下:
1.老人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諮詢專線(02)
2653-1995 謝小姐)
2.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諮詢專線
(02) 2653-1153周小姐)
3.一般護理之家: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諮詢專線(02)85
90-7136 蔡先生)
4.精神護理之家: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諮詢專線(02)85
90-7449 成小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訂之指標及查核時間點,並
配合年度督考、輔導查核或機構評鑑,於每年度之11月底前進
行轄內機構之計畫審查、品質指標查核,並於長照機構人員資
訊系統填報年度成果資料,以利審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獎勵經費控管機制及分年輔導計
畫,並落實輔導機制,按季將辦理情形及執行概況函報本部彙
辦。執行績效納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
績效實地考核及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實地查核受獎勵機構執行進度及
設施設備使用情形,機構不得拒絕。
三、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對於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
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管考權責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按本部所訂之指標及查核時間點,並配合
輔導查核或機構評鑑,於每年度11月底前進行本部所屬與本部
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計畫審
查、品質指標查核,並於長照機構人員資訊系統填報年度成果
資料,以利審核。
(二)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建立獎勵經費控管機制及分年輔導計畫,
並落實輔導機制,按季將辦理情形及執行概況函報本部彙辦。
(三)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得派員實地查核受獎勵機構執行進度及設施
設備使用情形,機構不得拒絕。
|
拾、申請獎勵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本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本部
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向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獎勵程序:
(一)獎勵申請單位應具函並附詳細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本
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向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依本部公告格式填報。
三、受理方式:
(一)地方政府經盤整轄內機構需求研提整合型計畫,函送本部審查
。另本部所屬與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研提計畫,函送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審查。
(二)於計畫書受理截止日前,將計畫書書面資料及相關附件,按次
序裝訂,製作 1式 6份,以書面密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
。
(三)所送計畫書與附件資料,不予退還
|
拾壹、預期效益:品質指標項目按社會期待將逐年增修,以達到既有機構
品質精進之目標,改善機構住民受照顧之品質。
|
拾貳、經費來源:本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