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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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民眾因工作受影響,致家庭生計受困
    ,為擴大照顧中低收入邊緣戶,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核發對象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
          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二)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
    (三)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達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倍以上未逾 2倍。
    (四)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三、本計畫實施方式如下:
    (一)受理窗口: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二)申請方式:民眾填具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如附件 1),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受理窗口。
    (三)審核方式:採書面審核,並得查調投保及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之資料。
    (四)發給金額:符合資格者,由公所發給急難紓困金 1萬元,並以
          每戶 1次為限。

四、本計畫經費處理及行政管考如下:
    (一)本案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預算支應,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轉撥鄉(鎮、市、區)公所備用。
    (二)核定機關發放急難紓困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核銷。本部得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或抽查相關支
          出憑證或帳冊,或委請會計師辦理查核。
    (三)有關管考及相關報表未於本計畫內規定者,參照急難紓困實施
          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實施前,民眾因疫情申請急難紓困補助之案件,其因家戶存款
    加收入超過社會救助範定中低收入戶標準(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
    費 1.5倍)遭駁回者,若符合本計畫核發對象,公所得逕改核發本急
    難紓困金。

六、為因應疫情,秉持行政院「從寬、從簡、從速」之政策指示,及時紓
    解民困,本項申請,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據實填寫基本資料、急難事由
    、經濟狀況、證明文件等,政府機關保有事後查核之權利。申請人填
    寫及檢附之資料,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並應返還擴大
    急難紓困金。

七、為查調申請人投保身分及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
    或津貼,申請人應同意政府機關調閱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屬上述資料。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參照「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相關作業規定。

九、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年 1月15日起至 109年 6月30日止,
    實施期間屆滿後,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