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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回應民眾愛心以協助罹難者家屬、傷
    者及其家屬後續醫療、生活、社會重建及經濟支持,依公益勸募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捐款管道,接受 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
    故案捐款,並為管理及監督捐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運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應設衛生福利部辦理 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案捐款管理及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專款收支之管理、監督及稽核執行單位之執行事項。
    (二)本專款各申請案之審議事項。
    (三)本專款用途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本專款使用相關之事項。

三、本專款之收入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所收受 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
    案捐款及其孳息;適用對象為罹難者家屬、傷者及其家屬、目睹乘客
    ;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給予罹難者之家屬、傷者及其家屬之扶助金、經濟
          支持相關事宜。
    (二)醫療補助:協助傷者於賠償及全民健康保險應付之費用外,後
          續醫療與復健費用相關事宜。
    (三)教育資助:資助罹難者、重度以上傷者之子女、在學重度以上
          傷者之教育費用相關事宜。
    (四)心理重建:辦理罹難者之家屬、傷者及其家屬、目睹乘客之心
          理評估、衛教、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及追蹤關懷等事宜,並得
          對傷者及目睹乘客給予心理撫慰金。
    (五)法律扶助:協助罹難者家屬、傷者因本事故所生法律事件之相
          關費用。
    (六)其他罹難者家屬、傷者及其家屬因 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案
          經評估有需求之服務或費用,並經本會專案同意之項目。

四、本專款秉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辦理,其運用原則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法應負之責任及費用不得以本專款支應
          。
    (二)本專款不影響罹難者家屬、傷者依法對第三人得請求或追訴之
          權利。
    (三)前點運用範圍,應訂定基準。
    (四)教育資助金應設立信託,依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
          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所需管理費用,由本專款支應。

五、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政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部得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代表四人。
    (二)交通部、教育部、法務部、外交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各一人。
    (三)社會福利、法律、會計、醫療等領域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五人至
          七人。
    (四)罹難者家屬或傷者代表二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
    改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指派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部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部名義為之,其決議事項,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

十四、本專款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五、本專款每月收支情形應提報本會,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