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通報案件原則
(一)主管機關應設立統一受理通報窗口,指派專人接收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2項通報案
件。
(二)應建立受理通報、派案及收案處理流程,對傳真、網際網路或
電話通報…等通報來源之案件建立管控機制,督導或相關層級
以上人員應定期稽核通報案件之處理情形。
(三)主管機關應建立可及時掌握非上班時間緊急案件通報資訊之處
理機制,如遇有重大兒虐案件或媒體關注案件除緊急回應外,
並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四)跨縣市兒少保護個案之通報及處理,依『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
級評估輔助指引』評估為緊急(第一級)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
在地主管機關管轄,非緊急(第二級)案件由由兒童及少年住
所或居所地主管機關管轄;受理通報個案因移動等因素致行蹤
不明,仍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6條第1項規定,由先受理通報之主管
機關管轄,不得改變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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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急暨危險通報案件保護措施
(一)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先確認是否有本法第 56條第1項各款情形
,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
者,符合者應分級為第 1級案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即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緊急暨危險案件(第 1級案件)應立即指派人員處理,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指派人員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
為原則,倘因兒少所在地資訊不明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於二十
四小時內訪視者,仍應儘速訪視到兒少,並於調查報告等書表
內載明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訪視到兒少之原因。依本法第53條
第 6項規定,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應報請警察機關
處理,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
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並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理兒少通報調查及處遇期間兒少行方不明之處理流程」處理(
附件1)。
(三)針對施虐者對兒少有嚴重身體傷害之案件,例如:到院前死亡
(OHCA)(含嬰兒猝死症)、到院時瀕臨死亡須急救、到院時
嚴重昏迷、嚴重腦傷、傷害已達需加護病房治療、須緊急手術
個案(嚴重內出血、多重創傷含挫傷、骨折等)或其他嚴重傷
害、死亡案件,應通知警察同時啟動犯罪調查之措施,以達到
證據保全及維護兒少免於身體嚴重暴力之制止效果。
(四)緊急暨危險案件(第1級案件),應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請通
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提供照顧或保護,包括被通報之受
虐兒少人在學校、醫院、警局、教保服務機構、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等地,請該單位人員先行保護兒童少年安全;如受虐兒
童少年需立即就醫,請該單位人員先行送兒童少年就醫。
(五)有自殺或可能被強迫自殺者,應立即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六)針對跨轄區個案,兒少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危機處理階段,如知
悉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地或戶籍地時,管轄主管機關得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進行家訪及提供相關資料,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
知24小時內處理並將查訪結果回報管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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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報案件之處理
(一)依本法第 53條第3項及本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知悉或接獲
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並應參考「兒少保護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流程」
(附件 2)及「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評估參考手冊」(
附件3)辦理。
(二)應妥為檢視通報內容,並依個案類別及案情需要聯繫以下對象
,俾以確認相關資訊:
1.通報人:針對通報內容有訊息確認之必要。
2.家長或主要照顧者:了解兒少現況、確認通報內容之正確性
、了解家庭支持系統、聯繫方便訪視之時間地點。
3.學校老師:若為學齡兒少,與學校老師確認就學及兒少狀況
、請求協助關懷兒少並檢視身體有無外傷,聯繫是否方便到
校訪視之時間地點。
4.施虐者:通常在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如有生命
安全之虞,應先進行緊急安置等措施才通知施虐者,與施虐
者聯繫應提醒施虐者避免再次施暴,並了解其對兒少保護事
件之態度。
(三)應蒐集及檢視相關資訊系統或檔案資料:
1.有關通報事件人、事、時、地、物之內容了解。
2.受保護事件歷史資料蒐集:檢視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
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串接之相關資料,獲知案主及其
他家庭成員以往是否被通報或服務之紀錄,及其他風險資訊
。
(四)案件分級應依原始通報資訊內容、聯繫及查詢結果區分為第 1
級或第2級:
1.第1級:有本法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2.第2級:非屬第1級案件,得依後續分類結果決定是否指派社
工人員調查評估。
(五)案件分類應依行為人與被通報兒少關係及其他相關資訊區分為
第1、2或3類:
1.第 1類:家內事件,屬疑似施虐者或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
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者)之
各種不當對待案件。
2.第 2類:非家內事件,屬兒少本身行為,或疑似施虐者或行
為人非為照顧者之案件,包括:校園霸凌案件( 2-1)、校
園性騷擾或性霸凌( 2-2)、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物質案件
( 2-3)、校園性侵害案件(2-4)、兒少性侵害案件(2-5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2-6)、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2
-7)。
3.第 3類:其他事件,依所蒐集之資訊無法或毋須指派社工人
員訪視調查,包括:通報資訊不詳(3-1)、非屬兒少法第5
3、54條所指通報情事(3-2)、歷史性案件(3-3)、重複
通報案件(3-4)、管轄權屬他轄案件(3-5)及提供諮詢服
務或轉介其他資源案件(3-6)。
(六)受理通報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1.完成資訊蒐集及分級分類後,應填具分級分類評估表(附件
4 )經初步分級分類之通報案件,仍得依所蒐集更新資訊進
一步評估後,酌予調整分級分類結果,不受原通報事由或原
始資訊所限制。
2.第 1級案件應儘速訪視到兒少,至遲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俾
即時提供各項保護措施;第 2級案件屬第1類家內事件或第2
類涉及兒少安全事件,亦應儘速訪視到兒少,以確認兒少受
照顧保護情形。
3.第1、2類案件受案階段,應對下列各項資訊進行蒐集,俾後
續調查評估之參考:兒少遭受虐待、不當對待或疏忽紀錄;
兒少主要照顧者家暴、物質濫用或精神疾病等問題;兒少主
要照顧者保護兒少安全的能力;兒少家庭其他需社政主管機
關協助之需求。另涉及兒少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早期療
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業人員對兒少施以不當對待情事者
,應協助或提醒家長進行證據保全。
4.受理第 2類案件應確認是否有立即須介入之安全議題,及是
否已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處理。另 2-6類通報案件應辦理下列
事項:
(1)發生於托嬰中心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
理流程」辦理。並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
管理利用辦法》,將應保存 1個月之影像資料複製留存,
併納入案件調查之證據資料。
(2)發生於居家托育人員、安置機構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主管單位。
(3)發生於教保服務機構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教育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辦理。
(4)發生於國中小學、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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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案件之調查
(一)應確實核對通報表所載情事進行調查,社會工作人員等承辦人
員應於受理案件後4日內或3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二)各類案件調查之原則,應以評估兒少是否有遭照顧者身心虐待
或其他不當對待為重點,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分級分類處理
及調查流程」(附件2)進行調查。
(三)1類案件調查訪視與評估重點:
涉及照顧者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之調查應與兒童、
少年及其家庭進行接觸,對兒少進行安全性及風險評估,並以
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評估重點:
1.兒少受虐(傷)之嚴重程度,受虐經過:
(1)仔細檢視傷痕。
(2)拍照以記錄受害之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觀察之證據
。
(3)如需檢視兒少衣物覆蓋的受傷部位,必要時宜有兒少熟悉
之第三人在場。
(4)兒少傷勢經地區醫療院所驗傷後仍有疑慮,應諮詢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意見。
2.兒少所處環境中所遭受或可能遭受傷害之危險因素是否持續
存在。
3.兒少的年齡、身體及心理狀況是否足以自我保護。
4.兒少生活受照顧情形:
(1)兒少是否缺乏適當的照顧者(照顧者長期不在、離家出走
、失蹤、…等)。
(2)照顧者是否因情緒、心理、認知、身體狀況不佳、物質濫
用影響照顧能力。
(3)照顧者是否滿足兒少食、衣、住或醫療基本生活需求。
(4)當兒少遭到嚴重傷害或威脅時,照顧者是否可提供適切保
護。
(5)照顧者是否以符合兒少年齡應有的監督與管教。
(6)照顧者是否曾口頭威脅傷害或殺死兒少。
5.家中其他手足或家人有無家庭暴力事件或其他受保護事件之
歷史。
6.調閱戶籍資料以了解家庭成員狀況。
7.疑似施虐者與兒少接觸及互動情形,是否同住。
8.照顧者對兒少受傷原因之解釋是否受傷程度不符,案家是否
有阻礙社工進行調查。
9.兒少環境條件是否對兒少造成立即性之危險及安全之威脅,
如環境髒亂不堪、沒有任何食物。
10.照顧者有施用毒品情形者,評估兒少是否有遭迫使、引誘或
誤用毒品情形,必要時送醫進行檢驗程序。
11.其他足以威脅兒少安全之因素。
(四)1類案件訪視對象:
涉及照顧者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應視需要訪視或聯
繫相關人員,以充份蒐集及評估資料:
1.必要訪視對象:遭受虐待之兒童或少年、主要照顧者。
2.其他可能需訪視或聯繫對象:
通報者(如果知道通報者的身分及連絡方式)、遭到指控的
當事人、學校人員、兄弟姊妹、親戚、醫療人員、執法機關
、提供過服務之社工員、可能熟知事件之人。
3.儘可能分別與各方進行會談,必要時兒童及少年應與家長分
開會談。
(五)2類案件之調查訪視與評估重點:
與受害兒少、主要照顧者及相對人(含遭指控的當事人、機構
負責人、機構相關人員等)進行訪談,並蒐集下列資訊:
1.不當對待事實之確認:
(1)確認兒少有無通報表所指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實。
(2)確認遭受不當對待之形式,係身體不當對待、疏忽或精神
不當對待等。
2.個案及其家庭狀況:
(1)確認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能力且有意願保護兒少安全,
且不讓相對人接近兒少。
(2)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其他需求或問題需要社政主管機關協
助。
3.評估是否涉及本法第97條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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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調查報告
(一)依本辦法第 7條第2項規定於受理案件後4日或30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附件5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調查報告)。尚未能於4日或
30日內確認通報事由是否成立,得敘明理由,於10日內再陳:
1.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建
檔。
2.依層級陳送核閱。
(二)決定是否列為保護個案,應依調查報告結果綜合評估,評估面
向應包括安全評估結果、兒少是否有再次受虐風險、兒少及其
家庭是否需要家庭處遇計畫各項服務等。
(三)調查結果依責任通報人員之需要,將結果告知通報人。對未列
為保護個案者,則應評估是否轉介家庭相關的服務資源,如脆
弱家庭服務、經濟扶助等。
(四)第1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第 1類調查報告之撰寫以安全評估及風險評估為核心議題,
並使用結構化決策模式(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
el, 簡稱SDM)安全評估工具(附件6)及風險評估工具(附
件7 )以進行完整之評估,安全評估項目包括:兒少無助狀
態、受虐危險因子、父母等實際照顧者保護能力,對兒少受
虐情事研擬安全對策,決定兒少是否能繼續留在家中,對於
留在家中但有危險因子之兒少,並發展與危險因子相對應之
安全計畫;風險評估項目包含:過去的調查情形、本次的調
查情形及家庭特質等,並依評估結果決定風險層級。
2.記錄每個受訪者相關資訊和受訪日期。兒少方面則另外包括
年齡、就讀學校以及受訪地點(學校、家庭和辦公室等)。
3.記錄兒少的發育狀況以及任何特殊需求。
4.描述並記錄受害的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依實際適用
情況)。如果檢視孩子的受傷部位時,有成年人在場,應記
錄其姓名。
5.調查報告呈現的結果應與通報表所載問題相關。
6.在無法找到受害兒少、家長或專責通報人員的情況下,應詳
細記錄所有嘗試找尋的作為、時間及過程。
(五)第2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經調查後評估有遭照顧者身心虐待或等不當對待,或因照顧
者疏於監督保護而造成兒少傷害之第 2類案件,皆應改分類
為第1類案件,並完成第1類案件調查報告。涉及兒少安全事
件,調查報告之撰寫應敘明相關訪視或其他確認兒少安全之
作為。
2.通報案件屬兒少本人行為或非照顧者所為之不當對待,應完
成第 2類調查報告。第2之1類及第2之2類應具體載明已通知
或確認兒少就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處理。
3.第2之3類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應記錄兒少物質濫
用情形及受照顧狀況,評估是否提供個案輔導及親職教育,
並確認是否由司法及教育單位續處。
4.第2之4類案件應具體載明已通知或確認兒少就讀學校,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調查處理,並轉依性
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辦理;第2之5類案件得轉依性侵害案件處
理流程辦理,惟仍應視案情需要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
之 6類及2之7類案件倘評估須依本法進行裁罰或獨立告訴等
程序則應載明。
(六)第3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第3之1類通報資訊不詳案件,應對通報事由及相關資訊應進
行綜合研判,並與通報人進行聯繫確認,以盡力找到兒少為
原則,不宜僅依通報事由所載之資訊逕列為第3之1類案件。
考量兒少父母或照顧者可能有刻意規避兒少保護調查或隱匿
兒少所在位址之行為,地方政府受理通報案件時仍應依據先
前通報警方或服務紀錄、通報事由嚴重程度進行綜合研判,
必要時應函請警政單位列為須緊急協尋之案件。
2.第3之2類經查非屬應通報案件,包含通報對象非屬兒少;或
通報事由非屬兒少法第53、54條所指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情
事者;或該案件已經同一通報人(單位)通報達 4次以上,
且前 3次經主管機關查訪後確認無兒少保護情事者等。接獲
之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倘為脆弱家庭服務方案或其他服務方
案在案或結案之案件,不宜以此為理由,逕分類為第3之2類
案件,仍應妥為評估是否涉及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等第 1類
案件所指兒少保護情事,並分類為第1類案件處理及完成第1
類案件調查報告。
3.第3之3類歷史性案件,係指通報案件為過去曾進行兒少保調
查之歷史性事件;通報案件的發生時間已逾 1年以上,且通
報對象為7歲以上兒少,惟本要件不適用於性侵害案件。第3
之 4類重複通報案件,係指該通報事件業經其他單位(人員
)通報,即同一通報事由,通報來源不同。第3之5類管轄權
屬他縣市案件,本類案件不適用受理通報後個案移動、行蹤
不明之案件,是類案件依「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
分工處理原則」規定不得改變或移轉管轄權。第3之6類提供
諮詢服務或轉介其他資源,係指提供個案諮詢服務、併成人
保護服務或轉介社會福利、教育、衛政、警政、民政或司法
(含法律諮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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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案訪視
(一)調查後評估提供後續服務之兒少保護個案,應持續與案家進行
互動,不同服務期程階段及兒少年齡之訪視頻率原則如下:
1.開案服務之個案,每個月訪視兒少或家庭至少1次。
2.未滿6歲個案開案服務前6個月,每個月應訪視兒童或家庭至
少2次,開案服務6個月後經處遇成效評估會議評估家庭風險
降低,每個月訪視頻率得降為1次。
3.未滿 6歲且已由主管機關提供到宅親職賦能服務之個案,每
個月訪視至少1次。
(二)訪視頻率除依服務期程規範外,應依據「 SDM風險再評估表」
(附件 8)研判兒少屬於低度風險、中度風險或高度風險個案
,並綜合評估受虐兒少、照顧者、施虐者及家庭等因素,以決
定增加或減少與案家及兒少之互動頻率。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
撤銷安置之兒少保護個案,尤應加強訪視評估,以確保兒少返
家後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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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原則
(一)列為保護個案者,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於三個月內提出兒少
家庭處遇計畫,並定期檢視家庭處遇計畫成效。處遇計畫含括
的對象可包括兒少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或
其他有關之人。
(二)應對家庭及個人(含受虐兒童少年、主要照顧者及施虐者)進
行家庭功能評估,了解整體家庭情況、家庭對兒少照顧能力、
家庭改善狀況、家庭與外在環境互動等面向,據以擬訂符合兒
少及家庭所需之處遇計畫。
(三)處遇計畫主要分為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倘評估兒少受虐原因
已消失、已無兒少保護家庭維繫或重整服務需求須提供家庭處
遇計畫,則應依本作業原則第十項結案評估注意事項續處。
(四)處遇計畫所需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
他維護兒少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等
資源,應建立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源手冊或資源清單,俾供社工
人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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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流程
(一)再次檢視調查報告,並依據評估結果,決定個案列為兒少保護
個案,擬訂初步介入之各項保護服務,如需安置者,並依「兒
少保護安置及家庭處遇服務流程」(附件16)進行處理:
1.安置服務:
依據本法第56條、第57條進行保護安置或委託安置服務。
2.家庭處遇計畫:
依本法第64條規定提出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內
容,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會面探視計畫或其他維護
兒少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而處遇
計畫含括的對象可包括兒少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
兒少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依據家庭功能評估結果,擬訂個
別化家庭處遇計畫(家庭功能評估表格式如附件 9、處遇計
畫表格式如附件10)。
3.親職教育輔導:
依據本法第 102條規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父母、監護人
及實際照顧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
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二)擬定家庭處遇計畫後,應定期檢視執行成效,至少每三個月填
報 1次執行摘要(處遇計畫摘要格式如附件11)及風險再評估
表;至少每六個月填報 1次家庭功能評估表;至少每六個月召
開1次成效評估會議。
(三)兒少保護個案如為國民中小學學生,應視案情需要知會教育單
位啟動其三級輔導機制,並定期追蹤了解教育單位輔導成效。
兒少保護個案轉學時,應積極聯繫教育主管機關協助,對於安
置期間之兒少尤應積極維護,避免有長期請假或造成有未經請
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情形。
(四)對安置兩年以上之兒少,應妥為檢視兒少家庭處遇計畫進度與
效益,並依本法第65條規定,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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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置及家庭重整服務原則
(一)安置評估
1.經社工專業評估且輔以使用結構化決策模式 SDM安全評估表
評估結果,認為兒少有危險因子但家庭尚無保護功能,以致
留在家中不安全,應依本法第56條提供緊急安置以維護兒童
及少年安全。
2.對安置之兒少,應陪同其至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或兒
保小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及必要之驗傷採證與身心衡鑑。
(二)進行家外安置注意事項:
1.安置決策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
度權衡其意見。
2.安置應以家庭式照顧環境為原則,並儘可能接近兒少成長環
境,若手足同時安置,應盡量讓手足共同安置在一處。
3.安置處所應優先擇定適當之親屬、第三人,並依本部函頒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親屬安置服務工作
指引」辦理。
4.儘可能避免跨縣市的安置,以利親情維繫及家庭重整工作執
行,並降低兒少安置期間文化、環境、教育之影響。
5.考量兒少對安置的期待與要求,儘量避免轉換安置處所。
6.評估兒少身心狀況並提供創傷復原服務。
(三)安置後應促進兒少家庭參與及強化網絡合作以儘可能縮短安置
時間:
1.主責社工於安置兒少後,至遲應於60日內,邀集兒少父母、
監護人、親屬、重要他人、網絡單位等相關人員討論後續之
安置與家庭重整計畫。
2.主責社工參與安置單位擬定兒少安置照顧計畫,並納入家庭
重整計畫。
3.安置期間主動促進兒少與父母、監護人、親友或重要他人等
會面交往,其方式不限於親自會面,包含其他通訊等多元方
式,以積極促進兒少與原生家庭、親友、重要他人之情感連
結。
4.返家前邀集安置單位、父母、監護人、親屬、重要他人、網
絡單位及外部學者專家等相關人員共同檢視「家庭重整個案
返家評估重點項目表」(附件15),並徵詢被安置兒少意見
,以作成返家與否之決策。
(四)結束安置應注意事項:
1.返家準備計畫:經前款第 4點會議決定返家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提出返家準備計畫,包括:增加會面探視
及漸進式返家頻率;兒少安置單位預備結束安置工作;教育
、醫療、輔導及其他各類資源之媒合轉銜等。
2.返家準備計畫執行成效檢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邀集執行返家準備計畫之相關機關(構)代表依附件15所列
項目逐一檢視,以作成返家決策。
3.返家後家庭維繫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出返
家後之家庭維繫計畫,以銜接家庭重整服務。
(五)經成效評估會議評估家庭重整服務顯無成效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另行向法
院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2.經評估有出養必要之兒少,應協助處理出養相關事宜。
3.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包括自立生活準備、穩定的居住處所、
就學、就業輔導及心理諮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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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置後返家追蹤注意事項
(一)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少,應續予提供家庭維繫服
務至少一年,且返家後3個月內,每月應訪視家庭及兒少至少2
次,必要時,應增加訪視次數。
(二)對安置後返家之兒少之訪視,應觀察兒少與家庭成員互動,尤
其是與施虐者的關係與互動,以瞭解確認兒少是否有再度受虐
或被疏忽的情形發生,持續評估家庭功能改善情形,追蹤輔導
期間應持續提供或轉介必要之資源。
(三)對於返家之兒少應注意其就學權益維護,積極辦理學籍轉換等
事項,與學校聯繫確認兒少就學適應及是否有再次受虐之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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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結案評估注意事項
(一)結案評估指標包括:
1.受虐原因消失:指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生受虐待或被疏忽事
件,且案家功能被評估為正常穩定,可提供兒少安全發展
的成長環境。
2.結束安置返家追蹤輔導滿一年:指經過家庭重整服務後,
評估案家問題已有改善,兒少得以返回原生家庭,且經追
蹤輔導一年確認家庭功能正常穩定,可提供兒少安全發展
的成長環境。
3.完成出養程序,兒少在可提供其安全發展的成長環境繼續
生活。
4.案家搬遷他處:案家已搬遷至他縣市,確認已正式行文他
縣市完成個案管轄權變更程序。
5.兒少保護案件個案死亡。
(二)受虐原因消失及結束安置返家追蹤輔導滿一年個案,結案時
應再次進行安全評估及家庭功能評估,確認兒少受虐原因危
險因子已消失,且父母等實際照顧者具備足夠保護能力,家
庭整體功能提升改善,使兒少不再受到虐待或疏忽(結案報
告格式如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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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一)重大案件決策模式:有關繼續安置後是否返家、安置兩年以
上兒少長期輔導計畫、親權剝奪、獨立告訴、終止服務或一
年內因不同事件被通報為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案件達 3次以
上…等涉及兒少保護個案重大權益議題,應透過專家諮詢會
議、個案研討等方式,邀集外部學者專家、主管人員及承辦
人員共同討論及決策,俾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二)個案資料建檔及保密:執行本作業程序每個過程皆應依本法
第66條建立個案資料,並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
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建檔並定期追蹤評估,對所知悉之秘
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工作服務紀錄及其他服務表單登錄:填寫服務(工作)紀錄
表(附件13)應在服務完成之後即時登打,包括訪談服務、
資源聯繫等社工人員最常使用的工作方法應即時登打;倘有
轉介案主進行精神治療、親職教育或法律諮詢…等服務,亦
應即時登錄,至遲應每月檢視所服務的個案,針對當月提供
的服務進行登錄。受理通報至結案等各工作階段,則應視服
務階段所需運用資訊系統所列定型化表單(兒少保護通報案
件各服務階段應用表單一覽表如附件14)。
(四)委託辦理訪視、調查及處遇:兒少保護個案依本法第70條規
定,委託機構、團體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訪視、調查及各項
處遇服務者,應提供充足之個案資訊,得包括過去服務或通
報歷史、兒少保護通報事由、相關調查或評估紀錄及其他兒
少與家庭重要資訊,並透過會議等方式確認委託辦理之目的
,並定期檢視委託辦理之服務成效。
(五)行方不明兒少之處理:對於在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階
段行不明之兒少保護個案,請依「兒少保護行方不明個案查
找流程」處理(附件1)。
(六)連假期間持續服務:為避免農曆春節等長假期間出現兒少遭
受虐待等不當對待而未被即時通報或處理,造成服務空窗期
之現象,應辦理下列事項:
1.持續落實配置社工24小時值勤人力,俾即時受理案件,執
行對兒少之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2.必要時應於長假前透過行政會議或督導活動等方式檢視處
遇中之兒少保護個案,俾於長假期間持續追蹤安全計畫執
行情形,或視實際需求提供關懷協助。
(七)保護令之運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件,亦屬於家庭暴力
類型之一種,且本辦法第15條並規定,依該辦法保護之兒童
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其聲請民事保護令。爰辦理本作業
程序通報案件之處理、調查或處遇服務計畫等措施,應視需
要透過保護令之方式,積極維護兒少人身安全。
(八)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等措施
,經評估若有警察人員協助之需求,得依「本法第70條、第
70 條之1」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50條」規定,或
運用「社政與警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聯繫機制」,請警察人員協助保護兒少之必要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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