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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通報案件原則
    (一)主管機關應設立統一受理通報窗口,指派專人接收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2項通報案
          件。
    (二)應建立受理通報、派案及收案處理流程,對傳真、網際網路或
          電話通報…等通報來源之案件建立管控機制,督導或相關層級
          以上人員應定期稽核通報案件之處理情形。
    (三)主管機關應建立可及時掌握非上班時間緊急案件通報資訊之處
          理機制,如遇有重大兒虐案件或媒體關注案件除緊急回應外,
          並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四)跨縣市兒少保護個案之通報及處理,依『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
          級評估輔助指引』評估為緊急(第一級)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
          在地主管機關管轄,非緊急(第二級)案件由由兒童及少年住
          所或居所地主管機關管轄;受理通報個案因移動等因素致行蹤
          不明,仍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6條第1項規定,由先受理通報之主管
          機關管轄,不得改變或移轉。

二、緊急暨危險通報案件保護措施
    (一)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先確認是否有本法第 56條第1項各款情形
          ,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
          者,符合者應分級為第 1級案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即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緊急暨危險案件(第 1級案件)應立即指派人員處理,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指派人員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
          為原則,倘因兒少所在地資訊不明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於二十
          四小時內訪視者,仍應儘速訪視到兒少,並於調查報告等書表
          內載明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訪視到兒少之原因。依本法第53條
          第 6項規定,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應報請警察機關
          處理,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
          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並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理兒少通報調查及處遇期間兒少行方不明之處理流程」處理(
          附件1)。
    (三)針對施虐者對兒少有嚴重身體傷害之案件,例如:到院前死亡
          (OHCA)(含嬰兒猝死症)、到院時瀕臨死亡須急救、到院時
          嚴重昏迷、嚴重腦傷、傷害已達需加護病房治療、須緊急手術
          個案(嚴重內出血、多重創傷含挫傷、骨折等)或其他嚴重傷
          害、死亡案件,應通知警察同時啟動犯罪調查之措施,以達到
          證據保全及維護兒少免於身體嚴重暴力之制止效果。
    (四)緊急暨危險案件(第1級案件),應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請通
          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提供照顧或保護,包括被通報之受
          虐兒少人在學校、醫院、警局、教保服務機構、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等地,請該單位人員先行保護兒童少年安全;如受虐兒
          童少年需立即就醫,請該單位人員先行送兒童少年就醫。
    (五)有自殺或可能被強迫自殺者,應立即通報自殺防治系統。
    (六)針對跨轄區個案,兒少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危機處理階段,如知
          悉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地或戶籍地時,管轄主管機關得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進行家訪及提供相關資料,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
          知24小時內處理並將查訪結果回報管轄主管機關。

三、通報案件之處理
    (一)依本法第 53條第3項及本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知悉或接獲
          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並應參考「兒少保護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流程」
          (附件 2)及「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評估參考手冊」(
          附件3)辦理。
    (二)應妥為檢視通報內容,並依個案類別及案情需要聯繫以下對象
          ,俾以確認相關資訊:
          1.通報人:針對通報內容有訊息確認之必要。
          2.家長或主要照顧者:了解兒少現況、確認通報內容之正確性
            、了解家庭支持系統、聯繫方便訪視之時間地點。
          3.學校老師:若為學齡兒少,與學校老師確認就學及兒少狀況
            、請求協助關懷兒少並檢視身體有無外傷,聯繫是否方便到
            校訪視之時間地點。
          4.施虐者:通常在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如有生命
            安全之虞,應先進行緊急安置等措施才通知施虐者,與施虐
            者聯繫應提醒施虐者避免再次施暴,並了解其對兒少保護事
            件之態度。
    (三)應蒐集及檢視相關資訊系統或檔案資料:
          1.有關通報事件人、事、時、地、物之內容了解。
          2.受保護事件歷史資料蒐集:檢視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
            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串接之相關資料,獲知案主及其
            他家庭成員以往是否被通報或服務之紀錄,及其他風險資訊
            。
    (四)案件分級應依原始通報資訊內容、聯繫及查詢結果區分為第 1
          級或第2級:
          1.第1級:有本法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2.第2級:非屬第1級案件,得依後續分類結果決定是否指派社
            工人員調查評估。
    (五)案件分類應依行為人與被通報兒少關係及其他相關資訊區分為
          第1、2或3類:
          1.第 1類:家內事件,屬疑似施虐者或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
            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者)之
            各種不當對待案件。
          2.第 2類:非家內事件,屬兒少本身行為,或疑似施虐者或行
            為人非為照顧者之案件,包括:校園霸凌案件( 2-1)、校
            園性騷擾或性霸凌( 2-2)、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物質案件
            ( 2-3)、校園性侵害案件(2-4)、兒少性侵害案件(2-5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2-6)、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侍應(2
            -7)。
          3.第 3類:其他事件,依所蒐集之資訊無法或毋須指派社工人
            員訪視調查,包括:通報資訊不詳(3-1)、非屬兒少法第5
             3、54條所指通報情事(3-2)、歷史性案件(3-3)、重複
            通報案件(3-4)、管轄權屬他轄案件(3-5)及提供諮詢服
            務或轉介其他資源案件(3-6)。
    (六)受理通報案件處理注意事項:
          1.完成資訊蒐集及分級分類後,應填具分級分類評估表(附件
            4 )經初步分級分類之通報案件,仍得依所蒐集更新資訊進
            一步評估後,酌予調整分級分類結果,不受原通報事由或原
            始資訊所限制。
          2.第 1級案件應儘速訪視到兒少,至遲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俾
            即時提供各項保護措施;第 2級案件屬第1類家內事件或第2
            類涉及兒少安全事件,亦應儘速訪視到兒少,以確認兒少受
            照顧保護情形。
          3.第1、2類案件受案階段,應對下列各項資訊進行蒐集,俾後
            續調查評估之參考:兒少遭受虐待、不當對待或疏忽紀錄;
            兒少主要照顧者家暴、物質濫用或精神疾病等問題;兒少主
            要照顧者保護兒少安全的能力;兒少家庭其他需社政主管機
            關協助之需求。另涉及兒少福利機構(含托嬰中心、早期療
            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業人員對兒少施以不當對待情事者
            ,應協助或提醒家長進行證據保全。
          4.受理第 2類案件應確認是否有立即須介入之安全議題,及是
            否已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處理。另 2-6類通報案件應辦理下列
            事項:
           (1)發生於托嬰中心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
              理流程」辦理。並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
              管理利用辦法》,將應保存 1個月之影像資料複製留存,
              併納入案件調查之證據資料。
           (2)發生於居家托育人員、安置機構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主管單位。
           (3)發生於教保服務機構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教育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辦理。
           (4)發生於國中小學、短期補習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之案件:
              於24小時內通知教育主管機關。

四、通報案件之調查
    (一)應確實核對通報表所載情事進行調查,社會工作人員等承辦人
          員應於受理案件後4日內或3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二)各類案件調查之原則,應以評估兒少是否有遭照顧者身心虐待
          或其他不當對待為重點,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分級分類處理
          及調查流程」(附件2)進行調查。
    (三)1類案件調查訪視與評估重點:
          涉及照顧者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之調查應與兒童、
          少年及其家庭進行接觸,對兒少進行安全性及風險評估,並以
          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評估重點:
          1.兒少受虐(傷)之嚴重程度,受虐經過:
           (1)仔細檢視傷痕。
           (2)拍照以記錄受害之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觀察之證據
              。
           (3)如需檢視兒少衣物覆蓋的受傷部位,必要時宜有兒少熟悉
              之第三人在場。
           (4)兒少傷勢經地區醫療院所驗傷後仍有疑慮,應諮詢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意見。
          2.兒少所處環境中所遭受或可能遭受傷害之危險因素是否持續
            存在。
          3.兒少的年齡、身體及心理狀況是否足以自我保護。
          4.兒少生活受照顧情形:
           (1)兒少是否缺乏適當的照顧者(照顧者長期不在、離家出走
              、失蹤、…等)。
           (2)照顧者是否因情緒、心理、認知、身體狀況不佳、物質濫
              用影響照顧能力。
           (3)照顧者是否滿足兒少食、衣、住或醫療基本生活需求。
           (4)當兒少遭到嚴重傷害或威脅時,照顧者是否可提供適切保
              護。
           (5)照顧者是否以符合兒少年齡應有的監督與管教。
           (6)照顧者是否曾口頭威脅傷害或殺死兒少。
          5.家中其他手足或家人有無家庭暴力事件或其他受保護事件之
            歷史。
          6.調閱戶籍資料以了解家庭成員狀況。
          7.疑似施虐者與兒少接觸及互動情形,是否同住。
          8.照顧者對兒少受傷原因之解釋是否受傷程度不符,案家是否
            有阻礙社工進行調查。
          9.兒少環境條件是否對兒少造成立即性之危險及安全之威脅,
            如環境髒亂不堪、沒有任何食物。
         10.照顧者有施用毒品情形者,評估兒少是否有遭迫使、引誘或
            誤用毒品情形,必要時送醫進行檢驗程序。
         11.其他足以威脅兒少安全之因素。
    (四)1類案件訪視對象:
          涉及照顧者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應視需要訪視或聯
          繫相關人員,以充份蒐集及評估資料:
          1.必要訪視對象:遭受虐待之兒童或少年、主要照顧者。
          2.其他可能需訪視或聯繫對象:
            通報者(如果知道通報者的身分及連絡方式)、遭到指控的
            當事人、學校人員、兄弟姊妹、親戚、醫療人員、執法機關
            、提供過服務之社工員、可能熟知事件之人。
          3.儘可能分別與各方進行會談,必要時兒童及少年應與家長分
            開會談。
    (五)2類案件之調查訪視與評估重點:
          與受害兒少、主要照顧者及相對人(含遭指控的當事人、機構
          負責人、機構相關人員等)進行訪談,並蒐集下列資訊:
          1.不當對待事實之確認:
           (1)確認兒少有無通報表所指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實。
           (2)確認遭受不當對待之形式,係身體不當對待、疏忽或精神
              不當對待等。
          2.個案及其家庭狀況:
           (1)確認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能力且有意願保護兒少安全,
              且不讓相對人接近兒少。
           (2)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其他需求或問題需要社政主管機關協
              助。
          3.評估是否涉及本法第97條之裁罰。

五、提出調查報告
    (一)依本辦法第 7條第2項規定於受理案件後4日或30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附件5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調查報告)。尚未能於4日或
          30日內確認通報事由是否成立,得敘明理由,於10日內再陳:
          1.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建
            檔。
          2.依層級陳送核閱。
    (二)決定是否列為保護個案,應依調查報告結果綜合評估,評估面
          向應包括安全評估結果、兒少是否有再次受虐風險、兒少及其
          家庭是否需要家庭處遇計畫各項服務等。
    (三)調查結果依責任通報人員之需要,將結果告知通報人。對未列
          為保護個案者,則應評估是否轉介家庭相關的服務資源,如脆
          弱家庭服務、經濟扶助等。
    (四)第1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第 1類調查報告之撰寫以安全評估及風險評估為核心議題,
            並使用結構化決策模式(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
            el, 簡稱SDM)安全評估工具(附件6)及風險評估工具(附
            件7 )以進行完整之評估,安全評估項目包括:兒少無助狀
            態、受虐危險因子、父母等實際照顧者保護能力,對兒少受
            虐情事研擬安全對策,決定兒少是否能繼續留在家中,對於
            留在家中但有危險因子之兒少,並發展與危險因子相對應之
            安全計畫;風險評估項目包含:過去的調查情形、本次的調
            查情形及家庭特質等,並依評估結果決定風險層級。
          2.記錄每個受訪者相關資訊和受訪日期。兒少方面則另外包括
            年齡、就讀學校以及受訪地點(學校、家庭和辦公室等)。
          3.記錄兒少的發育狀況以及任何特殊需求。
          4.描述並記錄受害的面積、形狀、部位、顏色等(依實際適用
            情況)。如果檢視孩子的受傷部位時,有成年人在場,應記
            錄其姓名。
          5.調查報告呈現的結果應與通報表所載問題相關。
          6.在無法找到受害兒少、家長或專責通報人員的情況下,應詳
            細記錄所有嘗試找尋的作為、時間及過程。
    (五)第2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經調查後評估有遭照顧者身心虐待或等不當對待,或因照顧
            者疏於監督保護而造成兒少傷害之第 2類案件,皆應改分類
            為第1類案件,並完成第1類案件調查報告。涉及兒少安全事
            件,調查報告之撰寫應敘明相關訪視或其他確認兒少安全之
            作為。
          2.通報案件屬兒少本人行為或非照顧者所為之不當對待,應完
            成第 2類調查報告。第2之1類及第2之2類應具體載明已通知
            或確認兒少就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處理。
          3.第2之3類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應記錄兒少物質濫
            用情形及受照顧狀況,評估是否提供個案輔導及親職教育,
            並確認是否由司法及教育單位續處。
          4.第2之4類案件應具體載明已通知或確認兒少就讀學校,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調查處理,並轉依性
            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辦理;第2之5類案件得轉依性侵害案件處
            理流程辦理,惟仍應視案情需要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
            之 6類及2之7類案件倘評估須依本法進行裁罰或獨立告訴等
            程序則應載明。
    (六)第3類調查報告撰寫注意事項
          1.第3之1類通報資訊不詳案件,應對通報事由及相關資訊應進
            行綜合研判,並與通報人進行聯繫確認,以盡力找到兒少為
            原則,不宜僅依通報事由所載之資訊逕列為第3之1類案件。
            考量兒少父母或照顧者可能有刻意規避兒少保護調查或隱匿
            兒少所在位址之行為,地方政府受理通報案件時仍應依據先
            前通報警方或服務紀錄、通報事由嚴重程度進行綜合研判,
            必要時應函請警政單位列為須緊急協尋之案件。
          2.第3之2類經查非屬應通報案件,包含通報對象非屬兒少;或
            通報事由非屬兒少法第53、54條所指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情
            事者;或該案件已經同一通報人(單位)通報達 4次以上,
            且前 3次經主管機關查訪後確認無兒少保護情事者等。接獲
            之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倘為脆弱家庭服務方案或其他服務方
            案在案或結案之案件,不宜以此為理由,逕分類為第3之2類
            案件,仍應妥為評估是否涉及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等第 1類
            案件所指兒少保護情事,並分類為第1類案件處理及完成第1
            類案件調查報告。
          3.第3之3類歷史性案件,係指通報案件為過去曾進行兒少保調
            查之歷史性事件;通報案件的發生時間已逾 1年以上,且通
            報對象為7歲以上兒少,惟本要件不適用於性侵害案件。第3
            之 4類重複通報案件,係指該通報事件業經其他單位(人員
            )通報,即同一通報事由,通報來源不同。第3之5類管轄權
            屬他縣市案件,本類案件不適用受理通報後個案移動、行蹤
            不明之案件,是類案件依「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
            分工處理原則」規定不得改變或移轉管轄權。第3之6類提供
            諮詢服務或轉介其他資源,係指提供個案諮詢服務、併成人
            保護服務或轉介社會福利、教育、衛政、警政、民政或司法
            (含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個案訪視
    (一)調查後評估提供後續服務之兒少保護個案,應持續與案家進行
          互動,不同服務期程階段及兒少年齡之訪視頻率原則如下:
          1.開案服務之個案,每個月訪視兒少或家庭至少1次。
          2.未滿6歲個案開案服務前6個月,每個月應訪視兒童或家庭至
            少2次,開案服務6個月後經處遇成效評估會議評估家庭風險
            降低,每個月訪視頻率得降為1次。
          3.未滿 6歲且已由主管機關提供到宅親職賦能服務之個案,每
            個月訪視至少1次。
    (二)訪視頻率除依服務期程規範外,應依據「 SDM風險再評估表」
          (附件 8)研判兒少屬於低度風險、中度風險或高度風險個案
          ,並綜合評估受虐兒少、照顧者、施虐者及家庭等因素,以決
          定增加或減少與案家及兒少之互動頻率。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
          撤銷安置之兒少保護個案,尤應加強訪視評估,以確保兒少返
          家後之人身安全。

七、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原則
    (一)列為保護個案者,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於三個月內提出兒少
          家庭處遇計畫,並定期檢視家庭處遇計畫成效。處遇計畫含括
          的對象可包括兒少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或
          其他有關之人。
    (二)應對家庭及個人(含受虐兒童少年、主要照顧者及施虐者)進
          行家庭功能評估,了解整體家庭情況、家庭對兒少照顧能力、
          家庭改善狀況、家庭與外在環境互動等面向,據以擬訂符合兒
          少及家庭所需之處遇計畫。
    (三)處遇計畫主要分為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倘評估兒少受虐原因
          已消失、已無兒少保護家庭維繫或重整服務需求須提供家庭處
          遇計畫,則應依本作業原則第十項結案評估注意事項續處。
    (四)處遇計畫所需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
          他維護兒少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等
          資源,應建立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源手冊或資源清單,俾供社工
          人員運用。

八、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流程
    (一)再次檢視調查報告,並依據評估結果,決定個案列為兒少保護
          個案,擬訂初步介入之各項保護服務,如需安置者,並依「兒
          少保護安置及家庭處遇服務流程」(附件16)進行處理:
          1.安置服務:
            依據本法第56條、第57條進行保護安置或委託安置服務。
          2.家庭處遇計畫:
            依本法第64條規定提出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內
            容,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會面探視計畫或其他維護
            兒少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而處遇
            計畫含括的對象可包括兒少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
            兒少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依據家庭功能評估結果,擬訂個
            別化家庭處遇計畫(家庭功能評估表格式如附件 9、處遇計
            畫表格式如附件10)。
          3.親職教育輔導:
            依據本法第 102條規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父母、監護人
            及實際照顧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
            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二)擬定家庭處遇計畫後,應定期檢視執行成效,至少每三個月填
          報 1次執行摘要(處遇計畫摘要格式如附件11)及風險再評估
          表;至少每六個月填報 1次家庭功能評估表;至少每六個月召
          開1次成效評估會議。
    (三)兒少保護個案如為國民中小學學生,應視案情需要知會教育單
          位啟動其三級輔導機制,並定期追蹤了解教育單位輔導成效。
          兒少保護個案轉學時,應積極聯繫教育主管機關協助,對於安
          置期間之兒少尤應積極維護,避免有長期請假或造成有未經請
          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之情形。
    (四)對安置兩年以上之兒少,應妥為檢視兒少家庭處遇計畫進度與
          效益,並依本法第65條規定,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九、安置及家庭重整服務原則
    (一)安置評估
          1.經社工專業評估且輔以使用結構化決策模式 SDM安全評估表
            評估結果,認為兒少有危險因子但家庭尚無保護功能,以致
            留在家中不安全,應依本法第56條提供緊急安置以維護兒童
            及少年安全。
          2.對安置之兒少,應陪同其至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或兒
            保小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及必要之驗傷採證與身心衡鑑。
    (二)進行家外安置注意事項:
          1.安置決策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
            度權衡其意見。
          2.安置應以家庭式照顧環境為原則,並儘可能接近兒少成長環
            境,若手足同時安置,應盡量讓手足共同安置在一處。
          3.安置處所應優先擇定適當之親屬、第三人,並依本部函頒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親屬安置服務工作
            指引」辦理。
          4.儘可能避免跨縣市的安置,以利親情維繫及家庭重整工作執
            行,並降低兒少安置期間文化、環境、教育之影響。
          5.考量兒少對安置的期待與要求,儘量避免轉換安置處所。
          6.評估兒少身心狀況並提供創傷復原服務。
    (三)安置後應促進兒少家庭參與及強化網絡合作以儘可能縮短安置
          時間:
          1.主責社工於安置兒少後,至遲應於60日內,邀集兒少父母、
            監護人、親屬、重要他人、網絡單位等相關人員討論後續之
            安置與家庭重整計畫。
          2.主責社工參與安置單位擬定兒少安置照顧計畫,並納入家庭
            重整計畫。
          3.安置期間主動促進兒少與父母、監護人、親友或重要他人等
            會面交往,其方式不限於親自會面,包含其他通訊等多元方
            式,以積極促進兒少與原生家庭、親友、重要他人之情感連
            結。
          4.返家前邀集安置單位、父母、監護人、親屬、重要他人、網
            絡單位及外部學者專家等相關人員共同檢視「家庭重整個案
            返家評估重點項目表」(附件15),並徵詢被安置兒少意見
            ,以作成返家與否之決策。
    (四)結束安置應注意事項:
          1.返家準備計畫:經前款第 4點會議決定返家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提出返家準備計畫,包括:增加會面探視
            及漸進式返家頻率;兒少安置單位預備結束安置工作;教育
            、醫療、輔導及其他各類資源之媒合轉銜等。
          2.返家準備計畫執行成效檢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邀集執行返家準備計畫之相關機關(構)代表依附件15所列
            項目逐一檢視,以作成返家決策。
          3.返家後家庭維繫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出返
            家後之家庭維繫計畫,以銜接家庭重整服務。
    (五)經成效評估會議評估家庭重整服務顯無成效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另行向法
            院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2.經評估有出養必要之兒少,應協助處理出養相關事宜。
          3.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包括自立生活準備、穩定的居住處所、
            就學、就業輔導及心理諮商等。

十、安置後返家追蹤注意事項
    (一)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少,應續予提供家庭維繫服
          務至少一年,且返家後3個月內,每月應訪視家庭及兒少至少2
          次,必要時,應增加訪視次數。
    (二)對安置後返家之兒少之訪視,應觀察兒少與家庭成員互動,尤
          其是與施虐者的關係與互動,以瞭解確認兒少是否有再度受虐
          或被疏忽的情形發生,持續評估家庭功能改善情形,追蹤輔導
          期間應持續提供或轉介必要之資源。
    (三)對於返家之兒少應注意其就學權益維護,積極辦理學籍轉換等
          事項,與學校聯繫確認兒少就學適應及是否有再次受虐之跡象
          。

十一、結案評估注意事項
      (一)結案評估指標包括:
            1.受虐原因消失:指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生受虐待或被疏忽事
              件,且案家功能被評估為正常穩定,可提供兒少安全發展
              的成長環境。
            2.結束安置返家追蹤輔導滿一年:指經過家庭重整服務後,
              評估案家問題已有改善,兒少得以返回原生家庭,且經追
              蹤輔導一年確認家庭功能正常穩定,可提供兒少安全發展
              的成長環境。
            3.完成出養程序,兒少在可提供其安全發展的成長環境繼續
              生活。
            4.案家搬遷他處:案家已搬遷至他縣市,確認已正式行文他
              縣市完成個案管轄權變更程序。
            5.兒少保護案件個案死亡。
      (二)受虐原因消失及結束安置返家追蹤輔導滿一年個案,結案時
            應再次進行安全評估及家庭功能評估,確認兒少受虐原因危
            險因子已消失,且父母等實際照顧者具備足夠保護能力,家
            庭整體功能提升改善,使兒少不再受到虐待或疏忽(結案報
            告格式如附件12)。

十二、其他
      (一)重大案件決策模式:有關繼續安置後是否返家、安置兩年以
            上兒少長期輔導計畫、親權剝奪、獨立告訴、終止服務或一
            年內因不同事件被通報為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案件達 3次以
            上…等涉及兒少保護個案重大權益議題,應透過專家諮詢會
            議、個案研討等方式,邀集外部學者專家、主管人員及承辦
            人員共同討論及決策,俾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二)個案資料建檔及保密:執行本作業程序每個過程皆應依本法
            第66條建立個案資料,並於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性侵害暨
            兒童少年保護資訊系統建檔並定期追蹤評估,對所知悉之秘
            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工作服務紀錄及其他服務表單登錄:填寫服務(工作)紀錄
            表(附件13)應在服務完成之後即時登打,包括訪談服務、
            資源聯繫等社工人員最常使用的工作方法應即時登打;倘有
            轉介案主進行精神治療、親職教育或法律諮詢…等服務,亦
            應即時登錄,至遲應每月檢視所服務的個案,針對當月提供
            的服務進行登錄。受理通報至結案等各工作階段,則應視服
            務階段所需運用資訊系統所列定型化表單(兒少保護通報案
            件各服務階段應用表單一覽表如附件14)。
      (四)委託辦理訪視、調查及處遇:兒少保護個案依本法第70條規
            定,委託機構、團體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訪視、調查及各項
            處遇服務者,應提供充足之個案資訊,得包括過去服務或通
            報歷史、兒少保護通報事由、相關調查或評估紀錄及其他兒
            少與家庭重要資訊,並透過會議等方式確認委託辦理之目的
            ,並定期檢視委託辦理之服務成效。
      (五)行方不明兒少之處理:對於在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階
            段行不明之兒少保護個案,請依「兒少保護行方不明個案查
            找流程」處理(附件1)。
      (六)連假期間持續服務:為避免農曆春節等長假期間出現兒少遭
            受虐待等不當對待而未被即時通報或處理,造成服務空窗期
            之現象,應辦理下列事項:
            1.持續落實配置社工24小時值勤人力,俾即時受理案件,執
              行對兒少之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2.必要時應於長假前透過行政會議或督導活動等方式檢視處
              遇中之兒少保護個案,俾於長假期間持續追蹤安全計畫執
              行情形,或視實際需求提供關懷協助。
      (七)保護令之運用: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件,亦屬於家庭暴力
            類型之一種,且本辦法第15條並規定,依該辦法保護之兒童
            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其聲請民事保護令。爰辦理本作業
            程序通報案件之處理、調查或處遇服務計畫等措施,應視需
            要透過保護令之方式,積極維護兒少人身安全。
      (八)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等措施
            ,經評估若有警察人員協助之需求,得依「本法第70條、第
            70 條之1」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50條」規定,或
            運用「社政與警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聯繫機制」,請警察人員協助保護兒少之必要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