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申請案件審核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申請案件之審核,
    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案件分為一般案件及特殊案件二種,定義如下:
    (一)一般案件:僅申請使用本部衛生福利資料者。
          1.第一類:申請衛生福利全人口資料檔。
          2.第二類:申請二百萬人抽樣檔及衛生福利相關調查資料。
    (二)特殊案件:除申請使用本部衛生福利資料,並申請攜入資料檔
          進行分析。

三、申請案件審查程序如下:
    (一)一般案件第一類及特殊案件審核作業分為程序審查(初審)及
          內容審查(複審)二階段,分別由本部統計處(以下簡稱統計
          處)及外部專家辦理;其餘案件由統計處辦理審查。
    (二)特殊案件之攜入資料檔,應符合該資料運用之相關法規規定。
          攜入人體生物資料庫案件應於程序審查(初審)前會請法規主
          管機關及申請資料之原提供機關(單位)先行審查。
    (三)執行中案件,因研究需要,申請由一般案件變更為特殊案件,
          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審查作業。

四、統計處辦理程序審查(初審)重點如下:
    (一)申請文件之完整性。
    (二)欄位勾選表之必要性。
    (三)IRB 證明文件之完整性。

五、外部專家辦理內容審查(複審)重點如下:
    (一)研究計畫目的是否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
    (二)研究方法步驟及使用資料庫項目是否合理並符合研究目的,非
          以識別特定當事人、特定族群或不正當之目的為之,且其研究
          結果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三)攜入資料檔之欄位與計畫目的之關聯性,符合最小提供原則。

六、一般案件第一類之內容審查(複審),應由具申請案件領域專長或研
    究表現優良之外部專家二人為之;二人均同意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
    使用作業。有一人不同意通過時,另請第三人進行審查決定得否同意
    通過申請。
    一般案件於審核通過後,逕予辦理後續使用作業;統計處應將案件數
    之統計結果,提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報告。

七、特殊案件之內容審查(複審),應由外部專家二人及審議會委員一人
    為之;審查內容應至少包括科學及倫理層面。
    前項審查,經三人均同意通過後,逕予辦理後續使用作業,統計處應
    將審查結果提報審議會備查。有一人不同意通過時,應提報審議會審
    議;二人以上不同意通過或經審議會審議不通過者,以退件方式處理
    。
    第一項案件,經統計處審酌案件研究主題之特殊性,如罕見疾病、弱
    勢族群、生物資料庫應用、毒藥品議題、涉及暴力具個人隱私保護性
    質,或涉有經營上秘密等主題,認有必要者,於三人審查同意通過後
    ,應提報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二項之審議會審議,採共識決方式辦理。如有未達共識之情況,得
    邀請案件申請者到會說明。

八、外部專家與申請者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並主動告知:
    (一)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二)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審查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九、申請者對審核結果有異議,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書面申復;統計處於文到一個月內邀集審議會委員三人,針對不通過
    理由進行審議,如達成共識,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審議結果,並提報審
    議會備查;如未達成共識,提審議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