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差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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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所研究人員差勤管理要點,提供研究人員
    差勤管理規範之需。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編制內聘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差勤管理方式:
    (一)本所研究人員上、下班需辦理簽到、退手續,每日上班時數應
          滿八小時,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至
          六時三十分為彈性上班時間。
    (二)請假或外出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送請
          所長或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
          急事故者,得由同事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三)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或請假
          有虛偽情事,均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列入年終晉薪之參考。
    (四)如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以外時間加班者,應事先填寫加
          班申請單並送請主管同意,並依據行政院核定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標準第五點加班管制規定辦理。
    (五)在本所連續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七條規定,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
          休假二十八日;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
          月數比例於次年度一月起核給休假天數。
    (六)休假之實施以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為原則,由其服務單位自行
          協調,如因業務需要,得請其更改日期。
    (七)休假補助事宜依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
          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差勤管理方式。

四、本要點規定未盡之事宜,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
    標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其他事項。

五、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