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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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員工之差勤管理除依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行
    政院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所除所長、副所長及駕駛(須配合首長行程)外,其餘人員(含臨
    時專任人員)均應親自刷上、下班卡,不得託人或受託代刷,如有違
    者嚴以議處。

三、辦公時間:
    每週上班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八小時,共計四十小時。正
    常辦公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至十三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並採彈性上班時間如下:
    (一)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研究員、約聘僱人員、技工
          、工友、行政助理、研究助理):
          1.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九時上班及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下班
            。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需連續上滿八小時始可下班。
          2.核心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全體行政人員均應上班。
    (二)研究人員:
          1.彈性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上班及下午十六時
            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下班。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需連續上
            滿八小時始可下班。
          2.核心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時三
            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全體研究人員均應上班。
    (三)彈性上班時間標示圖如附表。

四、請假程序及時間之計算:
    (一)本所人員無法依規定時間至所上班者,應依規定請假。請事、
          病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休假、喪假
          、補假每次至少半日。
    (二)本所人員於最遲上班時間後到勤或於最早下班時間前退勤者,
          為遲到、早退,應依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請假人員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親自填寫差假單,經單位主管
          核准後,並將已完成批示之差假單送人事室登錄備查。如因特
          殊情況(如疾病、緊急事故),未能事先辦理者,應即電話告
          知直屬主管,經同意後指定同仁代辦請假手續並送人事室登錄
          備查。
    (四)全日請假:按正常上下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
          十七時三十分。
    (五)半日請假:上午請假者,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三
          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下午請假
          者,按彈性時間辦理,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六)按小時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所刷卡下班時間
          ,計算請假時數。請假餘數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五、加班及加班費支給管制,另由本所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六、忘記刷卡者須於當日填具「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刷卡異常證
    明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單位補正。忘記刷卡之次數每月
    不得超過三次,超過三次者,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主任秘書核可後送
    人事單位辦理。

七、人事單位及各單位主管應不定期抽查所屬員工服勤情形,並將查勤結
    果列入紀錄,作為年終考績(核)之參考。如發現其應在勤而未在勤
    者,人事單位查勤人員須填單予以告知,該員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
    間算起三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回報,如逾三十分鐘未回報者,以曠職
    論。

八、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先填妥公出登記簿(
    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如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
    ,應即辦理(或委託同仁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理由於三日內補辦
    手續。另因公外出時間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到、退勤者,仍應填具「衛
    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刷卡異常證明單」,詳敘理由,簽請單位
    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登記。

九、本注意事項提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