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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
    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指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6條、第46-1條、第49條及第69條,及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防制條例)第50條由社政機關處理之
    案件,其中兒少法第46條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案件,由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另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
    40條由警政機關處理。

三、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接獲舉報後,應初步判讀網
    頁內容,將相關網頁資料存證,並查出該網頁公司行號所在地或IP位
    址所在地,依下列原則辦理,同時回復舉報人:
    (一)未涉兒少法或防制條例者,依規定轉其他權責單位辦理或結案
          。
    (二)涉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40條者,應立即檢附網頁相
          關存證資料、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三)涉及防制條例第50條、兒少法第46-1條、第49條或第69條者,
          應立即檢附網頁相關存證資料,移請公司行號所在地之社政主
          管機關處理,公司行號所在地不明者,移請IP位址所在地之社
          政主管機關處理。但網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依人
          在地原則,檢附相關資料送被害人住所地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
          ,必要時得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協調管轄權。
    (四)涉及兒少法第46條者:
          1.相關存證資料備份後,立即通知該IP平台業者(個人),網
            路內容恐已涉違法情事,建議為限制兒童少年接取、瀏覽之
            措施或先行移除。
          2.檢附網頁相關存證資料、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其
            中涉社政主管機關之案件,移請公司行號所在地之社政主管
            機關處理,公司行號所在地不明者,移請IP位址所在地之社
            政主管機關處理。
    (五)IP位址設於國外者,除將網站資訊通知教育部、中華電信,透
          過色情守門員等軟體防護措施,防杜兒童少年接取網站(頁)
          資訊;兒少色情案件另可轉介臺灣展翅協會透過國際色情防制
          組織予以追蹤查察;重大案件並移請警政署辦理。

四、社政主管機關接獲iWIN通知後,應依相關規定為行政調查後認定是否
    違法:
    (一)未違法:回復iWIN,結案。
    (二)違法:
          1.違反兒少法第46條:應立即通知該IP平台業者網路內容已涉
            違法情事,應依時限為限制兒童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
            行移除。並於該時限屆滿後立即複查,若網路業者未移除,
            主管機關應依兒少法第94條裁罰,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辦理情形回覆iWIN,結案。
          2.違反防制條例第50條、兒少法第46-1條、第49條或第69條:
            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該IP平台業者網路內容已涉違法情事,
            應立即移除,並分別依防制條例50條、兒少法第94條、第97
            條及第103條裁罰,辦理情形回覆iWIN,結案。

五、iWIN定期將派案及回復處理情形送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檢討處理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