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臨時人員進用作
    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且相關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以本所
    年度預算內之人事費以外經費,所進用之行政助理及研究助理。

三、本所臨時人員之甄選,由用人單位填列公開甄選公告申請表(含職缺
    名額、資格條件、工作項目等相關資料,如附件 1),簽奉核定後,
    移請人事單位刊登於本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才網站,公
    告3日以上(不含假日)。

四、本所臨時人員之甄選,其職缺所需資格條件,不得針對性別、年齡、
    種族、身心障礙等,訂定限制或排除參加甄選資格。

五、本所應組成遴選小組,成員至少 5人,依人員進用之屬性區分小組成
    員如下:
    (一)行政助理:原則上由主任秘書(兼召集人)、中醫藥典籍組組
          長、人事管理員(兼辦政風)、主計員、秘書組成,且上開人
          員至少應包含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1名。
    (二)研究助理:原則上由副所長(兼召集人)、人事管理員(兼辦
          政風)及各研究組組長組成,且上開人員至少應包含甄審委員
          會票選委員1名。

六、人員遴選作業:職缺公告截止後,該職缺由用人單位辦理資格審查及
    初評,初評後由用人單位造冊(格式如附件 2)移請人事單位依前點
    擇日召開遴選小組甄審會議辦理公開甄選;後續人員甄試、評定成績
    及建議錄取名單等,由遴選小組審議辦理。

七、本所辦理臨時人員甄選,以擇優口試為原則,並得視職缺工作性質辦
    理筆試或實作測驗等。
    甄選舉行後,由遴選小組依甄試評分表格式(如附件 3)評定成績。

八、各甄選案經遴選小組甄選後,由人事單位依總分高低造列名冊(如附
    件 4)並檢同相關資料,簽請所長就前3名中圈定錄用;如職缺2名以
    上時,就錄取人數 2倍圈定。除正取名額外,得視成績增列候補,其
    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算。

九、本注意事項經本所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