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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 、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 確認後方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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