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
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
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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