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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之一(經營藥局之藥師資格)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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