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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