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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之二(完成改組、解散之時間)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及省藥師公會,應於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或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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