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
: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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