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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 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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