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5
人,瀏覽人次:
83002993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3)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