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
    之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
    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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